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陸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江蘇省華寧國際技術貿易公司法定代理人 段愛平代 理 人 胡先龍
12棟804室蘇德軍相 對 人 上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佐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匯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認可判決事件,並未據繳納聲請費費,惟查本件標的金額為1,118,669.52美元,依聲請時之匯率(1 美元兌換新臺幣30.116元)換算,折合新臺幣約33,689,8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判決,係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