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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監宣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86號聲 請 人 甘游阿嬌相 對 人 甘新通關 係 人 甘國瑞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甘新通(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甘游阿嬌(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甘新通之監護人。

指定甘國瑞(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另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選定監護人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 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1111條之1 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甘游阿嬌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自民國100 年10月11日起因重度失智症,雖送醫診治但不見起色,且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而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第1 項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甘國瑞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經查,聲請人等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親屬名冊、同意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等件為證(參見本院卷第8 至11頁),且經本院依職權前往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勘驗相對人之精神狀況,並於鑑定人陳昱文、周孫元醫師面前訊問相對人,經點呼相對人年籍資料,相對人對叫喚無反應,法官揮手亦無反應,法官請關係人問相對人住哪裡時,說不記得住哪。並訊據鑑定人陳昱文醫師陳稱略以:相對人96年已有症狀,98年拿到殘障手冊,相對人日常生活須人協助,出門會迷路,剛才訪談時亦不認得兒子是哪位,情況每況愈下,不會改善等語,其餘詳如鑑定報告等語(參見本院卷第30頁反面),佐以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記載略以:鑑定結果:結論:甘員目前為重度失智症之個案。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理由:...神經精神症狀部分,根據甘員大兒子所述,大約六年前開始。甘員逐漸出現記憶退化,生活漸無法自理,睡眠節律混亂,無法處理金錢( 每兩三天就領三五千塊,且每天都掉錢) ,認不得家屬。在長庚醫院桃園分院治療追蹤,經神經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其後功能持續退化,現已無法自理生活,需他人輔助更衣及洗澡等,之前領有失智症重度之殘障手冊。甘員無經濟活動之能力,亦無社會性活動之能力。精神狀態及理學檢查:甘員意識警醒,外貌穿著整齊、乾淨,穿著成人紙尿布。可站立但步態不穩。無法配合醫護人員或家屬指示動作。甘員神情困惑情緒焦慮,注意力無法集中於會談、對於對話無法回覆、對於叫喚其名字無反應,意無法理解他人問話用意,少主動發話。此次鑑定並沒有發現幻覺、妄想等精神症狀。對人、時、定向感皆錯誤,連陪同前來的大兒子也不認得,判斷力差,鑑定當時之MMSE( 簡易智能狀態測驗) 分數為0 分,無法配合CDR(臨床失智症評分量表)分數為

4 ~5 分,目前已落於失智症範圍等語,有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102 年5 月13日桃療司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 件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34至35頁)。本院審酌相對人因精神障礙已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人之聲請對於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查,經本院囑託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對兩造及進行訪視,該社會工作師公會於102 年4 月16日以桃姚字第102184號函所附之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記載略以:(參見本院卷第23至26頁)㈠聲請監護宣告之原因:聲請人稱本就欲將相對人名下土地過

戶兩名兒子,目前相對人意識不清無且管理能力,亦考量贈與稅和增值稅問題,因此須盡快做處理,經鄰居建議後提出監護宣告聲請。

㈡相對人狀況說明:

⒈家庭狀況:聲請人和相對人育有四名子女,依次為長女、關

係人、次女和次子,除次子未婚且因毒品案件在監服刑,其餘子女均已婚各有家庭;目前長女住林口,次女居住屏東,關係人一家四口則與相對人、聲請人同住在大園家中。聲請人稱相對人親友都住在桃園縣境內,關係人則敘述相對人手足多已亡迭,僅剩一名妹妹,聲請人主述各有家庭,故少有往來聯絡。

⒉疾病史:據關係人描述,相對人97年開始輕微失智,除迷路

找不路回家外,亦日夜不分,98年經鑑定取得輕度失智症手冊,100 年重鑑後則改領失智症重度身心障礙手冊。

⒊身心狀況:據聲請人、關係人表示,相對人102/3/30誤食毒

蟲農藥而送醫救治,目前居住署立桃園醫院外科加護病房。訪員實訪所見,相對人身型壯碩和四肢健全,現躺臥病床,手腳亦受約束固定,身體除有管線連接醫療儀器監測生命跡象外,亦有使用氧氣罩、尿管和靜脈注射營養液。相對人能與關係人、訪員互動,但言語混亂無法聚焦,也不清楚相對人所言所指為何,相對人亦不識關係人為何人。關係人、聲請人敘述相對人能自己行動,大小便需包裹尿布處理,約1年前開始不愛洗澡需人催促,目前也不識得家人,常遺忘做過的事情,在家中也會稱「這不是我家」。此外,相對人有皮膚病( 牛皮癬) 、腎臟病、高血壓和輕微糖尿病等問題,目前皆有定期就診處理。

⒋受照顧情況:相對人與聲請人、關係人同住,雖有行動能力

,但食、衣、住、行等生活所需,皆由聲請人、關係人安排處理,就醫事項則是由關係人主責及陪同。關係人稱相對人平時都由家屬在旁陪伴,家屬會督促洗澡、清潔、更換衣物,並維持相對人作息正常、避免日夜顛倒,為預防相對人走失,加強家旁的籬笆設備。實際訪視相對人住所環境,除有專屬房間,其他生活環境皆相當乾淨整潔,且採光通風良好。相對人102/3/30因誤食農藥,現於署立桃園醫院外科加護病房住院療養中。

⒌實際照顧者及負擔照護費用者:相對人和聲請人、關係人同

住,由聲請人、關係人照顧打理生活起居和負擔相關開銷費用,每月亦有老農年金作貼補。

⒍相對人之經濟狀況:關係人稱相對人名下財產僅剩一筆建地

,約550 米平方公尺,除每月領有老農津貼七千外,無其他收入來源,而證件、存簿、印鑑等皆由關係人主責管理。

㈢聲請人狀況說明:

⒈親屬關係: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

⒉家庭狀況:

⑴經濟狀況:聲請人和相對人均領有老人年金共一萬四,加上

家中田地休耕補助每年補貼五、六萬元,全數交付關係人管理作為家庭開銷及相關支出。關係人97年公司倒閉後未再就業,專職在家照料相對人,因此生活仰賴存款和關係人配偶收入兩萬五,關係人自述未實際核算一家六口開銷,但目前經濟可打平且敷使用。

⑵居住環境:聲請人住家座落在大園航空城的重劃區內,附近

多為空地,建物和住戶少,故顯荒涼偏僻,交通和生活機能皆不便利。聲請人住家為兩棟相連之透天厝,現由聲請人、相對人和關係人一家四口同住,屋前有庭院,屋旁也有大片菜園供聲請人種植蔬菜自用,屋內寬敞且有採光通風,亦乾淨整潔。

⑶生活狀況:聲請人表述大部分時間都在家,除照顧相對人,要不就是到菜園種菜。

⑷婚姻狀況:已婚,和相對人育有四名子女。

⑸人格特質:聲請人外表略顯嚴肅拘謹,對訪員客氣有禮,訪

談中較少主動發言,但會補充說明且陳述上多為簡短,訪視中態度配合,無特別情緒表現。

⒊就業情況:聲請人自述過往除是家管,亦隨相對人耕種家中

農地,約十年前農地重劃為航空城後,就未再耕種,其他田地亦辦理休耕。

⒋經濟狀況:聲請人名下有四筆農地( 約四千平方公尺) 、一

筆建地,每月領有老農津貼七千,目前財產和收入全交由關係人管理,僅年節向子女領用紅包,即足夠平時花用。

⒌與相對人之互動狀況:相對人因誤食農藥而住院治療,聲請

人也未陪同訪員前往醫院探視相對人,故無法觀察兩造互動情形,但平時聲請人皆在家陪伴照料相對人。

⒍擔任監護人的適當性: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與關係人共

同主責處理相對人事務。關係人表示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較公正,故才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經訪員說明,聲請人表示知悉且同意擔任監護人角色。

⒎對宣告監護宣告事件之看法:自述辦理本案原因簡單,僅單

純把相對人名下土地過戶給兩名兒子,此亦是聲請人、相對人本來既有之規劃,殊不知相關程序如此繁雜。

㈣關係人甘國瑞說明:

⒈親屬關係:關係人為相對人之長子。

⒉家庭狀況:

⑴經濟狀況:同聲請人。

⑵居住環境:同聲請人。

⑶生活狀況:關係人目前無業在家專職照料相對人,有時亦須接送子女上下課。

⑷婚姻狀況:已婚,和配偶育有兩名子女。

⑸人格特質:關係人外表質樸,個性沉穩內斂,能清楚陳述說明,訪視態度配合,亦能仔細聆聽訪員說明。

⒊就業情況:關係人本在工廠上班,97年公司倒閉後,即未再就業,且專職照顧和處理相對人事務。

⒋經濟狀況:關係人自述存款已用罄,股票殘值則不到十萬元

,除有轎車一輛外,現住透天厝和房屋土地則是和相對人次子共同持分。

⒌與相對人之互動狀況:關係人進入病房即主動站在床頭叫喚

相對人,並暱稱相對人「阿通兄仔」或「爸」,除此外,關係人也會與相對人聊天互動。

⒍擔任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適當性:關係人為相對人長子,與

聲請人共同處理相對人照顧事務,除管理相對人財產外,亦負擔相對人開銷。關係人表示相對人兩名女兒已出嫁,相對人次子又在監服刑,目前僅有自己和相對人同住並照料相對人,故才由自己出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經訪員說明,關係人表知悉且同意擔任本案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㈤本案之聲請人甘游阿嬌女士為相對人的配偶,關係人甘國瑞

先生為相對人長子。相對人事務由聲請人主責處理,聲請人和關係人則共同照料相對人,費用除有老農津貼貼補,亦由聲請人負擔。除相對人次子甘錫芳在監服刑無法知悉其意見外,相對人長女甘阿霞小姐、次女甘麗雪小姐皆以書面資料表示知曉且同意此案,並選(指)定甘游阿嬌女士擔任監護人人選,甘國瑞先生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人選;經訪視甘游阿嬌女士具擔任監護人意願,甘國瑞先生亦具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願;綜合評估相對人的受照顧狀況、聲請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陳述未見明顯不適任之消極原因,惟仍請法官以相對人最佳利益為考量參酌相關事證後予以綜合裁量之。

五、綜上所述,雖相對人之次子甘錫芳未出具本件聲請之同意書,惟經本院訊問時,甘國瑞陳稱:(甘錫芳是否在監?)因為吸毒,知悉本件亦同意,在虎尾監獄等語(參見本院卷第30頁反面),可認甘錫芳知悉並同意本件聲請。從而,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之配偶,相對人平日即由聲請人及關係人甘國瑞處理相對人事務,且相對人目前之受照顧狀況亦屬良好,堪認聲請人對相對人應會有最妥善之照顧。再者,聲請人並無其他不適或不宜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的積極或消極原因,如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依法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此外,關係人甘國瑞為相對人之長子,且未曾涉入相對人名下財產處理之糾紛,衡情當可善盡監督相對人財產狀況之責,並得保障相對人之財產受到妥適處理,是由甘國瑞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屬適當,爰依前揭規定,指定甘國瑞為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聲請人,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8 條第1 項、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哲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1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