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496號抗 告 人 MARILOU SALVATIERRA TAPAOAN(莎兒發)上列抗告人於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