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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司票字第 34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496號抗 告 人 MARILOU SALVATIERRA TAPAOAN(莎兒發)上列抗告人於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13-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