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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司繼字第 8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826號聲 請 人 陳佳涵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處理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所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遺產收益狀況,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67 條規定甚明。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1 年度財管字第21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康義昇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第1150條等規定,聲請本件遺產管理人酬金及聲請費用,請求裁定如聲請之事項等語,並聲明:請求裁定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康義昇之遺產管理人期間之遺產管理人報酬酌定為新台幣叁萬貳仟零陸拾元整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雖經本院101 年度司財管字第2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康義昇之遺產管理人確定,此有上開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惟查無本院民事執行處現有受理債權人對被繼承人康義昇進行中之強制執行程序,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0 年度司執字第17840 、22342 、28799 、24199 號等強制執行卷宗,亦均查無被繼承人之遺產曾經進行拍賣程序,此有本院102 年6 月17日電話紀錄、桃園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查詢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故被繼承人之遺產尚非業經拍賣程序拍定,而可得知該不動產之現有價值,自無從依管理結果,按拍賣不動產價額之比例計算其報酬,亦難確保聲請人繼續完成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綜上所述,聲請人在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未了前,並無所謂遺產管理報酬之酌定問題。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珮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13-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