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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司促字第 318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824號債 權 人 葉桐顯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韻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機車之買受人為第三人即聲請人之子,請表明本件由聲請人請求返還機車價金5,000元之依據為何?或具狀刪除該部分請求。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