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121號聲 請 人 林謂德(即中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中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中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任清算人林太平前於民國98年5 月27日就任公司清算人,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169 號備查在案,嗣原清算人林太平於100 年5 月28日死亡,經本院100 年度司字第30號裁定准將公司清算人變更為聲請人林正清,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迭經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而至102 年5 月26日止(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302 號裁定),茲因公司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尚待稽徵機關核定中,致未能於法定6 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再次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民國102 年5 月26日起再展延6 個月至102 年11月26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