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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司家他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節本 102 年度司家他字第26號相 對 人即本案原告 蕭文斌

蕭如怡共 同法定代理人 呂美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律師相 對 人即本案被告 蕭佑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生父事件,應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蕭佑生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1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