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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司家他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節本 102 年度司家他字第21號相 對 人即原審原告 劉翌珍法定代理人 邱顯平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律師複 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相 對 人即原審被告 楊建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生父事件,應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即原審原告劉翌珍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1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