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節本 102年度司家他字第33號相 對 人即原審原告 林曉梅
林大忠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相 對 人即原審被告 何其柱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生父事件,應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何其柱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節本 102年度司家他字第33號相 對 人即原審原告 林曉梅
林大忠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相 對 人即原審被告 何其柱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生父事件,應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何其柱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