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聲字第29號聲 請 人 孫樹恩
孫勤勉傅泰嶽孫琴琳洪慧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孫梁永廉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同輩血親之【親屬系統表】(含父系及母系,且應列明其伯、叔、姑、舅、姨及堂、表兄弟姐妹),及各該親屬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者,亦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孫梁永廉遺產分配之相關證明文件(如:遺囑)。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