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8號聲 請 人 邱滄浪相 對 人 進益印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添貴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台抗字第128 號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 年2 月23日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之動產抵押權予聲請人,依法登記在案。現因相對人不依約履行,茲對聲請人負債1,600,
000 元,為此聲請拍賣動產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動產抵押契約書、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93874 號執行命令一份等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