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1號聲 請 人 賴大王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賴大王(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辰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辰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辰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主張辰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前決議解散,業經依法清算完結在案。依法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保存人,以利保管等語,並提出
102 年4 月18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出席名簿、聲請人擔任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有其提出之上開文件可證外,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2 年司司字第192 號聲報清算人及102 年度司司字第123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之卷宗查核無誤,是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