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5號聲 請 人 劉玫鈴相 對 人 良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劉玫鈴(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良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良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良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東無意繼續經營,經股東會決議於民國101 年12月6 日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經濟部於101 年12月11日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經本法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1 號函聲報清算人就任准予備查。茲因清算程序已於102 年6 月6 日完結,為此提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選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股東會議事錄等,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等情。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有其提出之上開文件附卷為憑,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法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1 號及163 號卷,稽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豔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