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7號聲 請 人 劉錦桉相 對 人 城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劉錦桉(身分證號碼:N00000000 號)為城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城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人其為城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而城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城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0月13日選任聲請人為城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劉錦桉為城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情,並提出董事會議事摘要、劉錦桉立之同意書、公司解散清算後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260 號聲報清算人完結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