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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1號聲 請 人 吳元超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吳元超(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詮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詮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詮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經股東臨時會決議於民國101 年2 月17日起解散,經濟部於10

1 年3 月2 日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經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99號函聲報清算人就任准予備查。茲因清算程序已於102年8 月15日完結,為此提出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48號裁定、清算期間收支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財產目錄、股東臨時會議紀錄、簽到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及帳冊清表等,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有其提出之上開文件附卷為憑,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3-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