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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劉利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宏隆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及該公司最新變更暨登記事項表(須載有經濟部命令解散之註記)或經濟部命令宏隆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之函文。

三、請說明相對人宏隆股份有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1項之規定定其清算人之理由,並就此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利害關係,並就此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3-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