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勞訴字第77號原 告 林珈慶訴訟代理人 劉士昇律師被 告 極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坤銘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複 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王建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民國103 年11月3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貳萬陸仟捌佰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捌佰陸拾肆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拾貳萬陸仟捌佰拾柒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捌佰陸拾肆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一)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萬8748元,及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公司應提撥勞工退休金22萬8246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變更聲明為:(一)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95萬8647元,及其中73萬8748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其餘21萬9899元自本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公司應提撥勞工退休金新臺幣24萬3864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公司對上開變更聲明則表示無意見等節,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0 頁),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96年6 月21日起,至被告公司擔任健身教練。自100 年起,被告公司即未再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8條給與原告特別休假。被告公司自101 年7 月1 日起,公告每月休假調整為8 天,惟被告公司僅讓原告排定
6 天假。又原告每月薪資約為10萬元(以102 年1 月至6月工資平均計算),而之前工資平均約7 至8 萬元,詎被告公司未依照原告實際工資投保勞工保險、提撥退休金,經原告於103 年7 月間向勞保局調閱資料,始知悉被告公司以每月1 萬9200元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此外,原告亦因被告公司長時間以不合理、不正確方式訓練、勞動,且此等不正確的訓練方式導致原告身體受有傷害。綜上,因被告公司有前開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3 款、第5 款、第6 款之規定,故原告向被告公司以桃園成功路郵局第
905 號存證信函表示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並請求被告公司依照勞基法規定給付資遣費、加班費等。又自原告寄發前開存證信函迄今業已逾3 個多月,被告公司仍剋扣原告7 月份的薪資不予發放,亦屬無理。茲就本件原告主張之各項金額說明如下:
1、原告102 年7 月份工資2 萬9895元:因被告公司迄今未提供課表、班表以及每日業績明細表,故原告依以往的薪資結構推算如下:
(1)底薪1 萬9200元*18/31=1萬1148元(上班期間7 月1 日至
7 月18日)。
(2)副理加給部分,依照前6 個月的平均數額為2 萬8500元(詳被證4 分紅欄,102 年1 月至102 年6 月平均計算之,計算式:2 萬8500元* (18/31 )=1萬6548元。
(3)銷售課程獎金部分,查原告7 月份共銷售18萬元的課程,按公司規定可取得銷售課程金額14% 為對價,據此,此部分金額為18萬元*14%=2萬5200元。
(4)執行獎金即實際授課,依照授課堂數給予工資。依照原告個人平板電腦之紀錄,原告7 月份授課約計75堂( 詳原證16) ,略以每堂課200 元計算,則此部分執行獎金共有1萬5000元。
(5)綜上,原告7 月應領薪資為6 萬7896元(計算式:1 萬1148元+1萬6548元+2萬5200元+1萬5000=6萬7896元) 。又被告公司曾於102 年11月10日匯入3 萬6093元,並有代扣小計1809元,據此,就此部分請求為2 萬9895元(計算式:
6 萬7896元-3萬6093元-1809 元=2萬9895元)。
2、資遣費35萬6410元:本件原告任職被告公司期間自96年6 月18日起至102 年7月18日止,共計7 年又1 個月。就平均工資部分,應以原告每月應領薪資(即每月實領薪資加計職工福利金、代扣勞保費、代扣健保費、代扣二代健保費、代扣所得稅等代扣項目,以下代扣項目合稱代扣小計)計算,故原告每月平均工資為11萬7176元,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資遣費為35萬1691元。
3、特別休假之工資10萬1553元:依原證17之錄音可知,原告有26天之特別休假未休,原告此部分請求為10萬1552元(計算式:原告每月平均薪資11萬7176元÷30日(每月以30日計算)*26 日(未休假日數)=101552 元)。
4、加班費47萬789元:原告任職期間,均加班至晚上12點;且固定每週二須提早至上午11點至單位主管指定之地點參加體能訓練,前揭時間均非在正常工時內,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應給付加班費,詳細說明如下:
(1)加班費第一部分14萬6258元:自101 年7 月1 日起至102 年7 月18日止,固定每週二早上提前至11點到班,並且晚上加班至半夜12點始可下班的部分,金額為14萬6258元(詳附表一)。
(2)加班費第二部分23萬1263元:自101 年7 月1 日起至102 年7 月18日止,扣除前開加班費第一部分(每週二)日數以及每個月固定休假日6 天後,其餘上班天數均被要求延後至晚間12點才能下班(即視正常工時之情況,而有延長1 或2 小時的工時),金額計算共為23萬1263元(詳附表二)。
(3)加班費第三部分8 萬9319元:自101 年7 月1 日起至102 年7 月18日止,因被告公司公告自101 年7 月1 日起,將每月休假日由6 天提高為8 天,但單位主管每月仍僅讓原告休假6 天,因此每月2 天之休假日,原告亦應被告公司之要求到公司上班,被告公司自應給付給原告加班費約8 萬9319元(詳附表三)。
(4)綜上,原告加班費以原告每月應領薪資計算,共計47萬78
9 元
5、被告公司應提繳勞工退休金24萬3864元:被告公司於原告受僱時起,未依原告每月應領工資提繳勞工退休金。故被告公司有低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不足額提撥退休金等情形,是被告公司應提撥原告之勞工退休金,應以原告每月應領薪資為計算基礎,合計為24萬3864元(詳附表四),爰依勞基法以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相關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如前述變更後之訴之聲明。
二、被告公司則以:
(一)被告公司於102 年7 月24日依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解雇原告,兩造間已無僱傭關係存在:
原告自102 年7 月20日起即無故曠職,被告公司管理處副總經理即證人張明新、執行長即訴外人簡長稜不斷以電話詢問原告曠職之理由,並提醒原告應按時上班,否則將依法解雇,惟原告於102 年7 月24日表示無意返回公司上班,因此,證人張明新及訴外人簡長稜於同日分別以電話告知原告,原告自102 年7 月20日起至同年月7 月24日已連續曠職4 日(102 年7 月21日原告早已排定休假,該日未予計入連續曠職之天數,原告曠職日係102 年7 月20日、22日、23日、24日),被告公司依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
6 款規定解雇原告,並於102 年7 月25日公告上開解雇命令,兩造於原告102 年7 月26日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勞動契約前,即不存在勞動契約,原告102 年7 月26日之終止,不生效力。
(二)關於原告連續曠職乙節,原告於書狀自承於102 年7 月20日、22日、23日及24日確實無正當理由曠職,惟以未達「連續曠職達3 日以上」置辯。然而:
1、依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6 款前段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 日」,雇主即可未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並非「連續曠工達3 日以上」,原告所辯,顯有誤解。
2、原告確未辦理請假手續,即於前揭日期繼續曠職4 日,縱依原告所辯自102 年7 月22日起算曠職日數,原告102 年
7 月22日、23日已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2 日,雖證人張明新證述係於102 年7 月24日以電話告知原告,被告公司業已依據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解雇之,惟證人張明新係於102 年7 月24日晚間於營業時間即將結束前,以電話通知原告解雇之意思表示,於斯時,客觀上不僅難以期待原告補辦理請假手續,且原告亦拒絕辦理請假手續,而證人張明新告知原告解雇之意思表示時,原告客觀上亦無法提供102 年7 月24日當日之勞務,足見證人張明新於
102 年7 月24日晚間告知原告業經被告公司解雇時,原告確已繼續曠職3 日。
3、原告於102 年7 月19日打卡上班後,隨離開被告公司,並無提供102 年7 月19日當日之勞務,已屬無正當理由曠職,故原告自102 年7 月19日起至102 年7 月24日止,扣除原告早已排定休假之102 年7 月21日,已經繼續無正當理由曠職5 日,被告公司依據前揭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6款規定,未經預告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於法有據。
4、證人張明新於102 年7 月24日,以電話告知原告因已連續曠職4 日,依勞基準第12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予以解雇等情,未經原告否認爭執,足證證人張明新於102 年7 月24日以電話告知原告已繼續曠職5 日且拒絕辦理請假或離職手續並解雇之等情,確為事實無訛。且解雇之意思表示屬於形成權,於到達原告時立即生效,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法律關係於102 年7 月24日業已終止,原告不得事後主張終止兩造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等勞工法權利。
5、被告公司係以桃園民生路郵局第254 號存證信函再次向原告重申解雇之意,並再提及原告連續曠職之事實,然被告公司體念原告服務多年,願再給原告與被告公司重新締結勞動契約之機會,遂於原證7 存證信函中告知原告,若原告願遵守被告公司工作規則並以辦理請假或離職手續等行為表達誠意,被告公司同意再與原告重新締結勞動契約,被告公司非遲至102 年7 月30日始以桃園民生路郵局第25
4 號存證信函向原告表達解雇之意思,原告斷章取義,洵屬無稽。
6、原告雖以原證17彈劾證人張明新於鈞院103 年3 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證言,然細繹原告提出之錄音譯文,並非完整之錄音譯文,僅係截取片段。況被告公司否認原證17之真正,該錄音譯文無法作為有利於原告之證據。
(三)原告以原證2 之桃園成功路郵局第905 號存證信函,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3 、5 、6 款等規定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於法不符,僅生自請離職之法律效果,自無同法第14條第4 項準用同法第17條之資遣費請求權:原告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3 、5 、6 款等規定,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無非以被告公司未依規定給予休假及陪產假、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低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不足額提撥勞工退休金、以長時間且不合理之體能訓練原告致身體受傷云云。惟查:
1、關於原告主張「被告以長時間且不合理之體能訓練原告致身體受傷」部分:
(1)被告公司否認之,而原告此部分主張未舉證以實其說,且被告公司係聘請原告擔任健身中心之教練,衡諸常情,健身運動對於原告之身體健康並無任何危害,否則原告何以能擔任教練並參加健美比賽獲獎,原告所云顯違常理,不足採信。
(2)原告雖提出原證13之診斷證明書,然該診斷證明書上雖有記載原告所患傷勢,卻無記載傷勢成因為何?無法證明該診斷證明書所載傷勢是否確為被告公司以長時間且不合理之體能訓練原告所致?二者間是否存有因果關係?而且原證13診斷證明書記載之就診日期為102 年8 月16日,斯時原告業已遭被告公司解雇多時,原證13診斷證明書所載傷勢顯係原告個人行為所造成與被告公司無涉。況且,原證13診斷證明書所載傷勢,是否因原告為參加健美錦標賽,自主訓練不當所致,尚非無疑,不足為原告有利之證明。
(3)倘如原告所云確有其事,惟原告在職期間從未向被告公司表示任何意見,亦未要求被告改善,不符合前揭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終止事由,原告此部分主張於法不合,不生效力。
2、關於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未依規定給予休假及陪產假」部分:
(1)被告公司否認未依規定給予休假及陪產假。
(2)據原告起訴狀第4 頁(二)之記載:「原告自96年6 月受僱時起,被告公司係有依照勞基法規定給予原告特別休假,…」等語,可知被告公司依法給予原告特別休假並無違反勞基法規定之情形,原告焉能自相矛盾主張被告公司違法?原告此部分主張,前後矛盾,不足採信。
(3)況原告僅泛言被告公司自101 年度開始未給予特別休假,卻未見原告舉證以實其說,且參照原告100 年度請假卡記載,被告公司依法給予14天之特別休假,殊無違法之情形,而原告於101 年6 月18日至102 年6 月17日共申請特休
8 天,原告所云顯與事實不符,此部分主張於法不合,不生效力。
(4)若被告公司未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惟原告係主張101 年迄今之特別休假,原告自應於知悉被告公司拒絕給予特別休假之日起30日內,援引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惟原告卻遲至今日始依勞基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終止契約,已逾30日之除斥期間,不生效力。
3、關於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部分:
(1)被告公司否認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及原告主張之期間內有加班之事實。
(2)依被告公司之加班管理辦法,關於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係依照勞基法之規定計算,原告需於延長工作時間之次月計算薪資前,自行向部門主管提出加班申請,經部門主管確認確實係從事兩造約定之工作後,依法給付加班費。然原告從未向被告公司提出加班申請,且若被告公司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原告於每月發薪時自應知悉上情,何以原告遲至今日始向被告公司主張給付加班費?況已事隔多年,原告已無法證明確有延長工時之情形?原告亦無法證明延長工時係從事兩造所約定之工作?原告是否真有加班之事實,顯非無疑。
(3)原告雖有聲請鈞院命被告提出原告在職期間之出勤記錄,惟被告公司係允許每位員工於非工作時間免費使用被告公司健身中心設備,原告倘有延遲離開健身中心之情形,亦非當然從事兩造所約定之工作,原告未就此提出任何事證,不足採信。
(4)原告卻遲至離職後始提出,援引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6款規定,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已逾越同條第2 項30日除斥期間規定,不生效力。
(5)原告係被告公司之高級主管(教練部副理),兼有特殊技能之教練,為維持良好之體能及健美之體魄,常利用下班時間以公司之健身器材鍛鍊自己之體能、體格、體魄,並增進身心之健康,而原告身為教練,更應注重本身之體能、體態維持,故其時常於下班後自行利用被告公司館內之器材運動及作自我要求之練習訓練,因此延遲打卡,故不能單純以延遲打卡即認為有加班。
(6)原告為被告公司之教練部副理,其亦為健美錦標賽之選手,可證,原告必須常常利用下班後未打卡離開被告公司前,私自作自我訓練以參加健美比賽及維持一高品格、高品質之教練水準與體態,以吸引學生受教,此種留在被告公司利用館內健身器材、場地之行為絕非加班。
4、關於原告主張「低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不足額提撥勞工退休金」部分:
(1)被告公司均否認之,原告主張係將被告公司給予具有恩惠性、勉勵性之之伙食津貼、團體競賽獎金、分紅認定為工資,進而認定「低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不足額提撥勞工退休金」。然團體競賽獎金非工作之對價,亦不具制度上之經常性,伙食津貼係被告公司為降低原告每月提供勞務之成本而給予之恩惠性給與。至於團體競賽獎金係由被告公司視整體營運狀況決定是否發給、發給金額與發給標準,與個別勞工提供之勞務並無對價關係,均非勞基法之工資;分紅,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 款之規定,亦明定不屬於勞基法之工資。
(2)被告公司所屬各部門每月均會制訂僅適用於該部門之團體競賽獎金標準,決定該部門團體競賽獎金之發放,該部門之整體達成率將影響其可獲得之績效獎金總額,整體達成率則係綜合各項關鍵指標(KPI )之各別達成率加以認定。至該部門下個別勞工可領取之數額,則係依據部門主管對個別勞工之考核成績(PMP )而定。上開KPI 之達成標準及PMP 之考核與分配比率,均係由各該部門自行衡酌,且獎金辦法之制訂及最終之發放均需分別取得各該部門主管核准。是此績效獎金與個別勞工提供之勞務並無對價關係,且其發放標準與金額亦非固定,甚至有可能不發給。此外,團體競賽獎金標準中,就各PMP 等第之勞工可領取之績效獎金比率,被告公司得隨時修訂相關標準,該獎金自非勞務之對價或經常性給與,由此可證該獎金乃被告公司得斟酌是否發放及發放金額之恩惠性給與。況且,被告公司與所屬勞工均已約明,團體競賽獎金之數額係根據個人工作表現與被告公司之營運成果而定,顯見該獎金並非僅以勞工達成一定之目標即可領取,亦與勞工之出勤、工時狀況及其職務內容等勞力之提供無直接關連,不具對價性。是被告公司核發之團體競賽獎金並不具備制度上之經常性及勞務之對價性。
(3)伙食津貼係被告公司為降低原告每月提供勞務之成本而給予之恩惠性給與,依據最高法院100 年台上字第801 號裁判意旨,此種與勞務提供不具對價關係之給與,並非勞基法所謂之工資,原告此部分主張,顯有違誤。
(4)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 款規定可知,無論係紅利或分紅,均非勞基法第2 條第3 款所謂之工資;再者,另依據公司法第232 條規定可知,股份有限公司得否分派股息及紅利,須以彌補虧損及提出法定盈餘公積為前提要件。今被告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得否分派股息及紅利,不僅端視該年度之營業額,尚須視被告公司資本之虧損是否彌補及法定盈餘公積是否提出,並非每年均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由此可知,紅利並不具備制度上之經常性。準此,原告誤將前揭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 款明文排除之非經常性給與,以及前揭公司法第232 條規範之不具備制度上經常性之分紅認定為工資,明顯違法不當。
(5)原告每月受領之給付中,伙食津貼、團體競賽獎金、分紅並非工資,僅本薪1 萬7200元及全勤獎金2000元列入工資,合計1 萬9200元,被告以此為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之月撥繳工資,於法有據,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勞工法令,進而援引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於法無據,不生效力置辯。並聲明:(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2 )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協助兩造整理爭執及不爭執事項如下:
(一)不爭執事項如下:
1、原告任職被告處擔任健身教練,任職期間為96年6 月18日至102 年7 月18日,共計7 年1 個月。
2、原告任職期間投保薪資為1萬9200元。
3、原告於102年7月21日排定休假。
4、原告每月休假日為8日。
5、被告有給付原告102年7月份薪資3萬6093元。
(二)爭執事項
1、原告於102 年7 月20日至同月24日,除102 年7 月21日外,是否未依規定請假而曠工三日?
2、被告公司是否於102 年7 月24日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 款、第6 款之規定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
3、若被告於102 年7 月24日依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4款、第6 款之規定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有無理由?
4、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2 年7 月份2 萬9895元薪資是否有理由?
5、原告於102 年7 月27日以存證信函對被告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3 款、第5 款、第6 款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是否有理由?
6、原告得否請求資遣費?數額為何?
7、原告得否請求特別休假之工資?數額為何?
8、原告得否請求加班費?數額為何?
9、被告應否提撥勞工退休金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數額為何?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於102 年7 月20日至同月24日,除102 年7 月21日外,是否未依規定請假而曠工三日?
1、勞基法第12條第6 款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曠工達六日,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立法者於此已以具體一定日數明確地劃清其界線,並無需另行援用最後手段原則加以審查之必要,且所謂「繼續曠工」係指職工實際應為工作之日,無故繼續不到工者而言,其受核准請假(休假)之日,固不得併予計入繼續曠工之範圍,但亦不因其中間隔有該請假日,阻卻其繼續性。
2、經查,原告於102 年7 月20日、102 年7 月22日、102 年
7 月23日、102 年7 月24日未上班等節,業據被告公司提出原告出勤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3頁),自足認定。
3、證人張明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2 年7 月間擔任被告公司管理處副總經理,原告係被告公司南崁店教練部副理,公司事假、休假之請假規定以公司內部員工管理系統事先申請,經主管簽核,病假為事後拿診斷證明補請,原告於
102 年7 月19日只有打卡後就離開公司,下班沒有打卡,20日沒到公司上班,我有通知原告辦理請假手續,原告回稱102 年7 月24日前會來辦理,但102 年7 月24日原告仍未回公司請假,我主動打電話給原告,原告沒接電話,但原告有回撥電話,告知不要辦理請假,我告知原告依公司規定曠職三日要解雇,原告說沒關係。後我就依照公司程序公告原告被解雇,第二天準備好存證信函呈給主管簡長稜,因原告在公司任職已久,簡長稜在存證信函中還是給原告一次機會補辦請假手續,但後原告都無回應,在月底時即退掉原告的勞健保。102 年7 月22日有與原告面對面溝通,當天中午在原告住處附近餐廳,我告訴原告需辦請假的手續,原告承諾24日會回公司辦請假手續否則會曠職等語(見本院卷第120 至122 頁)。
4、依證人張明新前揭證述內容,可知原告於102 年7 月24日未上班時,被告公司管理處副總經理張明新即親自告知原告因繼續曠職三日,而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甚明,則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業於102 年7 月24日終止,原告雖抗辯102年7 月22日經證人張明新准假云云,並提出與證人張明新之對話錄音譯文(見本院卷第176 至179 頁),然上開錄音譯文所顯示,乃證人張明新與原告溝通上班,請原告回被告公司補辦請假手續,並無一定之協議存在等節,亦據證人張明新證述甚詳(見本院卷第121 頁背面),原告上開抗辯,難認有據,尚難採信。而102 年7 月19日原告僅到公司打卡後隨即離開工作場所,同難認有在職上班之事實,則原告於102 年7 月19日、102 年7 月20日、102 年
7 月22日、102 年7 月23日、102 年7 月24日未上班,且未依被告公司規定請假,自屬曠職,且依前揭說明,原告
102 年7 月21日雖受核准請假(休假)之日,固不得併予計入繼續曠工之範圍,但亦不因其中間隔有該請假日,阻卻其繼續性,則原告自屬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被告公司於102 年7 月24日當日晚間終止勞動契約,未逾勞基法第12條第2 項除斥期間,自屬合法。
5、綜上所述,兩造間勞動契約業經被告公司於102 年7 月24日,以原告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
1 項第6 款規定合法終止,則有關前揭爭執事項第2 點、第3 點則不再論述。
(二)原告請求被告公司給付102 年7 月份2 萬9895元薪資是否有理由?
1、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5 年,勞基法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立法者透過上開規定,課與雇主工資清冊保存義務,透過上開規定,用以保護勞工,在訴訟上,雇主即負有文書提出義務,並就上開事實負擔舉證責任。且本院業於103 年2 月10日言詞辯論時以裁定命被告公司提出工資清冊(見本院卷第114 頁),被告公司迄今仍未提出,自應就此負舉證責任。
2、依不爭執事項第2 點所示,原告任職期間所投保薪資為1萬9200元,則102 年7 月1 日至18日之工資為1 萬1148元(計算式為:1 萬9200*18/31=1萬114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3、原告主張副理加給部分,依被證4 分紅欄(見本院卷第57頁)所示,原告於102 年1 至6 月間分紅平均數額為2 萬8500元,原告於102 年7 月間副理加給部分為1 萬6548元(計算式為:2 萬8500元*18/31=1萬6548元),被告公司則抗辯此為被告公司依公司法規定分派,不具制度上之經常性,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 款規定,非屬勞基法第2 條第3 款所稱之工資等語。經查:
(1)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基法第2條第3 款定有明文;又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 款規定,本法第2 條第3 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一、紅利。又該所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者,係指符合「勞務對價性」而言,所謂「經常性之給與」者,係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應依一般社會之通常觀念為之,其給付名稱為何?尚非所問。是以雇主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之約定,對勞工提供之勞務反覆應為之給與,乃雇主在訂立勞動契約或制定工作規則或簽立團體協約前已經評量之勞動成本,無論其名義為何?如在制度上通常屬勞工提供勞務,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報酬),即具工資之性質而應納入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此與同法第29規定之獎金或紅利,係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有盈餘,於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後,對勞工所為之給與,該項給與既非必然發放,且無確定標準,僅具恩惠性、勉勵性給與非雇主經常性支出之勞動成本,而非工資之情形未盡相同,亦與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指不具經常性給與且非勞務對價之年終獎金性質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801 號判決要旨參照)。
(2)證人劉煜騰於審理時證稱:102 年7 月間,擔任被告公司副理,原告也擔任副理,工資表上記載「分紅」,是老闆有賺錢就會分給大家,沒有就沒有,沒有固定多少錢,但我知道作的久就領得多等語(見本院卷第116 頁背面至11
8 頁)。
(3)依被告公司提出原告工資明細顯示(見本院卷第118 至11
9 頁),數額確非一致,再參照證人劉煜騰前揭證述,此部分分紅之給付非屬「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所生,難認屬勞基法第2 條第3 款所定之工資,堪信被告公司所辯尚非無據,原告此部分主張,尚難採憑。
4、原告主張於102 年7 月間銷售課程18萬元,可領取14% 作為對價,此部分金額為2 萬5200萬元(計算式為:18萬元*14%=2萬5200元),被告公司就此未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被告公司自認,原告前揭主張,自可採憑。
5、原告主張執行獎金部分,即實際授課依授課堂數給予工資,原告102 年7 月間授課約75堂,每堂以200 元計算,此部分執行獎金為1 萬5000元,並提出原告上課課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73 至175 頁),然被告公司就此未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被告公司自認,原告前揭主張,自可採憑。
6、綜上,原告102 年7 月間工資為5 萬1348元(計算式為:
1 萬5000元+2萬5200萬元+1萬1148元=5萬1348元),依不爭執事項第5 點所示,扣除被告公司給付原告102 年7 月份薪資3 萬6093元,則原告可請求被告公司給付102 年7月間之工資為1 萬5255元(計算式為:5 萬1348元-3萬6093元=1萬5255元),逾此部分,即無理由。
(三)原告於102 年7 月27日以存證信函對被告公司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3 款、第5 款、第6 款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是否有理由?如前所述,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業經被告公司於102 年7月24日以原告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合法終止,原告主張於102 年7 月27日以存證信函對被告公司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3 款、第5 款、第6 款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自屬無理。
(四)原告得否請求資遣費?數額為何?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勞基法第17條定有明文,依勞基法第14條第
4 項規定,於勞工依同法第14條第1 項至第3 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所準用,依此規定,資遣費乃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始得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如前所述,系爭勞動契約業經被告公司於102 年7 月24日,以原告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合法終止,非原告依第14條之規定終止,原告自不得請求資遣費。
(五)原告得否請求特別休假之工資?數額為何?
1、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據此可知,勞工行使特別休假之權利,僅是勞工繼續工作滿足法定要件後,勞工對雇主即取得一定日數特別休假之債權,勞工若要行使特別休假仍須向雇主請求,經雇主同意排休後,始得滿足該特別休假債權之清償;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 款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此乃勞工不能滿足特別休假債權之代償規定,解釋上自需勞工向雇主提出請求給付該特別休假,卻遭雇主拒絕,或客觀上勞工不可能使用該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始能請求雇主給付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倘勞工因自願放棄休假或可歸責於己之因素且無正當理由而未休假,則勞資雙方契約終止後,勞工對雇主之特別休假請求權即已消滅,勞工自不可再對雇主請求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作為代償。
2、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應給付應休未休特別休假26日工資云云,惟被告公司係依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6 款不經預告逕行終止勞動契約,前已詳述,原告係因歸責於己之因素而不能使用該特別休假,則其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請求被告公司給付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10萬1553元云云,自無可取。
(六)原告得否請求加班費?數額為何?原告主張自101 年7 月1 日至102 年7 月18日止,每周二上午提前至11時上班,晚間加班至12點始可下班,此部分金額為14萬6258元(詳如附表一);自101 年7 月1 日起至102 年7 月18日止,扣除前開加班費第一部分日數及每個月固定休假日6 天後,其餘上班天數均被要求延後至晚間12時始能下班,金額共計為23萬1263元(詳如附表二);自101 年7 月1 日至102 年7 月18日,被告公司公告自
101 年7 月1 日起將每月休假日由6 天提高至8 天,但單位主管僅讓原告休假6 天,此二天休假日原告均有上班,被告公司自應給付與原告,金額為8 萬9319元(詳如附表三)。經查:
1、有關加班費第一部分(即附表一之部分)
(1)證人劉煜騰於審理時證稱:被告公司有安排體能訓練時間,時間不一定是每周二,原告任職南崁分公司,每日營業時間是上午6 時至晚間12時,最後一班晚班人員上班時間為下午3 時至晚間12時,營業時間截止後,關閉器材、整理場地為教練上班時間之工作,沒有加班的問題,因為教練上班時間是下午1 點到晚上10點,10點後會跟學生約上課,因為教課本身就有獎金,所以不會有加班費,被告公司有准許員工下班後使用公司健身器材,原告有參加健美比賽,原告為了健美比賽準備,也在下班後使用健身器材,有一次比賽拿第五名等語(見本院卷第118 頁至120 頁)。
(2)證人周柏全於審理時證稱:約100 年至101 年間在被告公司擔任私人教練,時間5 個月,前三個月在南崁店,後二個月在中壢店,前一週工作時間是下午1 點到晚上10點,一週後調整為下午2 點到晚上11點,我到職時與原告是同一部門教練部,原告是資深副理,跟我一樣是從下午1 點至晚間10點,但原告會留到12點才走,被告公司有在每週
2 、4 、5 非上班時間安排體能訓練時間,週二上午10至11點間,到桃園巨蛋做體能訓練,如果下雨則改在室內,不能不去,我有次遲到就罰錢請全部的人喝飲料,我有反應此部分給公司。我下班時間會留下來自己訓練,與公司無關,自主訓練時原告也在,他都會留到12點,有次原告在運動,高冠群就罵原告,原告回答這是下班時間為何不能運動,關閉器材整理場地都是私人教練做,但原告要看我們做好才能離開公司,一般我們會在12點前弄完離開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182 頁背面至184 頁背面)。
(3)依證人周柏全之證述,被告公司安排每週二上午11時,在桃園巨蛋體育場做體能訓練,證人劉煜騰亦為上開證述,且體能訓練時間係在上班時間以外,若未到場,即會遭受處罰,顯係被告公司強制性規定,自應認係工作時間之外所為延長工作時間甚明,被告公司雖辯稱依加班管理辦法,原告加班需提出申請,經部門主管確認係從事兩造約定工作,始得給付加班費云云,然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勞基法第1 條定有明文。而延長工作時間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本應給付加班費,並無限制需填具申請單始得加班之規定,此係被告公司單方面之規定,已違反勞基法第24條之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自屬無效(相同見解見司法院78年2 月25日第14期司法業務研究會)。原告既依被告公司規定於每週二上午11時許開始為體能訓練,自屬延長工作時間,被告公司自應依法給付此部分工資,不以是否有申請加班經核准為據,否則被告公司以一方面拒絕原告之申請為由,另一方面卻仍強令原告延長工作時間拒絕給付加班費,難謂事理之平,被告公司前揭所辯,顯不足採。
(4)原告另主張晚間加班至12點始可下班云云,然依證人劉煜騰及周柏全之證述,可知原告在被告公司下班後均會使用健身器材加以鍛鍊,期間中並有獲獎之紀錄(見本院卷第62至66頁),且據證人周柏全之證述,在過程中原告仍會回答是下班時間為何不能運動,顯示原告在下班時間會以被告公司之設備為自身鍛鍊,用以維持體態甚明,自難認有加班之情事甚明,此部分堪信被告公司所辯為真,則原告之主張,難認有據。
(5)綜上,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此部分應給付之加班費如附表五所載共6 萬9954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2、有關加班費第二部分(即附表二所示)原告主張此部分為每日均遲延至晚間12時始下班,被告公司應給付加班費云云,如前所述,依證人劉煜騰及周柏全之證述,可知原告在被告公司下班後均會使用健身器材加以鍛鍊,期間中並有獲獎之紀錄(見本院卷第62至66頁),且據證人周柏全之證述,在過程中原告仍會回答是下班時間為何不能運動,顯示原告在下班時間會以被告公司之設備為自身鍛鍊,用以維持體態甚明,自難認有加班之情事甚明,此部分堪信被告公司所辯為真,則原告之主張,難認有據。
3、有關加班費第三部分(即附表三所示)原告主張自101 年7 月1 日至102 年7 月18日,每月休假日為8 日,但被告公司僅讓原告休假6 天,此二天休假日原告均有上班,被告公司自應給付與原告,金額為8 萬9319元等語,被告則以前詞否認置辯。經查:
(1)證人劉煜騰於審理時證稱:每月休假是8 日,沒有固定休假日,是自己在前一個月排班等語(見本院卷第117 頁),足徵原告主張上開時間每月休假日為8 日等節為真,被告公司空言否認上情,實無足取。
(2)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勞基法第30條第5 項定有明文。
在1 年內,乃課予雇主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之保存義務,就此雇主乃負有文書保存義務,暨文書提出義務及舉證責任,逾越1 年,雇主即不負文書保存義務、提出義務及舉證責任。
(3)依被告公司提出原告之出勤資料顯示(見本院卷第218 至
220 頁),並無101 年7 至10月之出勤紀錄,此部分原告未舉證以實其說,其主張已難採信。就101 年11月至102年6 月間,原告每月休假日如判決附表五所示。就原告
102 年7 月之主張,因原告於102 年7 月間係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經被告公司終止勞動契約等節已如前述,就本月原告並無對被告公司為勞務給付,此部分主張,亦無憑據。
(4)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勞基法第39條定有明文,則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應給付如附表六所示之工資共
4 萬1608元,自屬有據,逾此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被告公司應否提撥勞工退休金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數額為何?
1、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且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係要求雇主須於勞雇雙方原議定發給之工資以外,另行為勞工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的個人專戶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而非將前述提繳之數額「內含於勞雇雙方原本已議定之工資」,造成工資不完全給付勞工之情事。
2、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應提繳如附表四所示勞工退休金,被告公司則抗辯團體競賽獎金、伙食津貼、分紅非屬工資等節。經查:
(1)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基法第2條第3 款定有明文;又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本法第2 條第3 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一、紅利。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七、職業災害補償費。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又該所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者,係指符合「勞務對價性」而言,所謂「經常性之給與」者,係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應依一般社會之通常觀念為之,其給付名稱為何?尚非所問。是以雇主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之約定,對勞工提供之勞務反覆應為之給與,乃雇主在訂立勞動契約或制定工作規則或簽立團體協約前已經評量之勞動成本,無論其名義為何?如在制度上通常屬勞工提供勞務,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報酬),即具工資之性質而應納入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此與同法第29規定之獎金或紅利,係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有盈餘,於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後,對勞工所為之給與,該項給與既非必然發放,且無確定標準,僅具恩惠性、勉勵性給與非雇主經常性支出之勞動成本,而非工資之情形未盡相同,亦與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指不具經常性給與且非勞務對價之年終獎金性質迥然有別(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801 號判決要旨參照)。
(2)證人劉煜騰於審理時證稱:102 年7 月間,擔任被告公司副理,原告也擔任副理,原告工資是底薪加上團體獎金,團體獎金的計算式銷售及上課,因教練要銷售課程,如果有達到才有一定獎金,沒有達到即沒有獎金,上課是只要有上課就有獎金,依比例計算,沒有額外加給,伙食津貼固定每個月1800元,不會因為上班天數或請假而有不同,工資表上記載「分紅」,是老闆有賺錢就會分給大家,沒有就沒有,沒有固定多少錢,但我知道作的久就領得多等語(見本院卷第116 頁背面至118 頁)。
(3)依被告公司提出原告工資明細顯示(見本院卷第118 至11
9 頁),有關分紅部分,數額確非一致,再參照證人劉煜騰前揭證述,此部分分紅之給付非屬「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所生,難認屬勞基法第2 條第3 款所定之工資,堪信被告公司所辯尚非無據,原告此部分主張,尚難採憑。
(4)伙食津貼部分,每個月固定為1800元,非偶然發生之費用,乃屬經常性給與,為酬傭或彌補其提供勞務的特殊辛勞與負擔,因此直接對勞工所提出的勞務,附加地作更進一步的報償,可認伙食津貼具備「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應計入工資範圍,被告公司前揭所辯,尚不足採。
(5)原告主張團體競賽獎金之部分,雖為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 款所定之競賽獎金明稱相類似,然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 款所定排除工資以外,係在此種獎金之給予不具經常性,而原告主張團體競賽獎金之給付方式,依證人劉煜騰前揭證述,團體競賽獎金需透過銷售、上課取得,自屬勞務之對價,且屬經常性給與,並非偶發性競賽所得(見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464號判決要旨參照),可認原告主張此部分獎金係屬於工資無訛,不因名稱為團體競賽獎金而排除在工資之外,被告公司前揭所辯,礙難採信。
(6)綜上所述,被告公司前以1 萬9200元之工資為原告提繳退休金,而未加計伙食津貼、團體競賽獎金而有所不足,自應提繳如附表七所示之金額共24萬3864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勞基法以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就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公司給付12萬6817元(計算式為:1萬5255元+6萬9954元+4萬1608元=12 萬6817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公司提繳24萬3864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
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給付無確定期限,而起訴狀繕本係於102 年11月11日送達被告公司等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
111 頁),則本件利息計算應自102 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七、假執行之宣告: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所命被告公司給付部分,金額均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5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被告公司聲請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原告雖聲請本院為假執行之宣告,惟此僅係促請本院依職權為之,依首揭說明,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之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案事證已臻明確,本訴兩造及主參加訴訟原告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伊羚附表一:
┌───────┬────┬────┬───────────┬──────┬────┬────┬─────┬──────────┬───────────┬──────────────────────┐│日期 │月薪明細│當月份天│平均時薪(C) │當月份週二 │每週二早│每週二晚│延時工時(│一天應付加班費(H) │該月應給付加班費(I) │備註 ││ │(A) │數(B) │(C)=(月薪/天數/8) │的日數(D) │上固定提│間延後至│G );(G │(即前兩個小時以平均│(即一天應付加班費* 當│ ││ │ │ │(C)=(A)/(B)/8 │ │早11點到│12點下班│)=(E )│時薪*1.33 計算,後兩│月份週二日數) │ ││ │ │ │ │ │班部分 │的時間 │+(F │個小時以平均時薪*1. │(I)=(H)*(D) │ ││ │ │ │ │ │(E) │(F) │ │66計算。(H )= │ │ ││ │ │ │ │ │ │ │ │[2*(C)*1.33]+[2* │ │ ││ │ │ │ │ │ │ │ │(C)*1.66] │ │ │├───────┼────┼────┼───────────┼──────┼────┼────┼─────┼──────────┼───────────┼──────────────────────┤│民國101年7月 │ 97044│ 31 │ 391 │ 5 │ 3 │ 1 │ 4 │ 2338 │ 11690 │此段期間正常上班時間是下午兩點到晚上11點 │├───────┼────┼────┼───────────┼──────┼────┼────┼─────┼──────────┼───────────┼──────────────────────┤│民國101年8月 │ 105836│ 31 │ 427 │ 4 │ 3 │ 1 │ 4 │ 2553 │ 10212 │此段期間正常上班時間是下午兩點到晚上11點 │├───────┼────┼────┼───────────┼──────┼────┼────┼─────┼──────────┼───────────┼──────────────────────┤│民國101年9月 │ 89720│ 30 │ 374 │ 4 │ 3 │ 1 │ 4 │ 2237 │ 8948 │此段期間正常上班時間是下午兩點到晚上11點 │├───────┼────┼────┼───────────┼──────┼────┼────┼─────┼──────────┼───────────┼──────────────────────┤│民國101年10月 │ 89441│ 31 │ 361 │ 5 │ 3 │ 1 │ 4 │ 2159 │ 10795 │此段期間正常上班時間是下午兩點到晚上11點 │├───────┼────┼────┼───────────┼──────┼────┼────┼─────┼──────────┼───────────┼──────────────────────┤│民國101年11月 │ 87328│ 30 │ 364 │ 4 │ 3 │ 1 │ 4 │ 2177 │ 8708 │此段期間正常上班時間是下午兩點到晚上11點 │├───────┼────┼────┼───────────┼──────┼────┼────┼─────┼──────────┼───────────┼──────────────────────┤│民國101年12月 │ 129514│ 31 │ 522 │ 4 │ 3 │ 1 │ 4 │ 3122 │ 12488 │此段期間正常上班時間是下午兩點到晚上11點 │├───────┼────┼────┼───────────┼──────┼────┼────┼─────┼──────────┼───────────┼──────────────────────┤│民國102年1月 │ 106318│ 31 │ 429 │ 5 │ 2 │ 2 │ 4 │ 2565 │ 12825 │此段期間正常上班時間是下午1點 到晚上10點 │├───────┼────┼────┼───────────┼──────┼────┼────┼─────┼──────────┼───────────┼──────────────────────┤│民國102年2月 │ 104630│ 28 │ 467 │ 4 │ 2 │ 2 │ 4 │ 2793 │ 11172 │此段期間正常上班時間是下午1點 到晚上10點 │├───────┼────┼────┼───────────┼──────┼────┼────┼─────┼──────────┼───────────┼──────────────────────┤│民國102年3月 │ 100637│ 31 │ 406 │ 4 │ 2 │ 2 │ 4 │ 2428 │ 9712 │此段期間正常上班時間是下午1點 到晚上10點 │├───────┼────┼────┼───────────┼──────┼────┼────┼─────┼──────────┼───────────┼──────────────────────┤│民國102年4月 │ 102699│ 30 │ 428 │ 5 │ 2 │ 2 │ 4 │ 2559 │ 12795 │此段期間正常上班時間是下午1點 到晚上10點 │├───────┼────┼────┼───────────┼──────┼────┼────┼─────┼──────────┼───────────┼──────────────────────┤│民國102年5月 │ 100780│ 31 │ 406 │ 4 │ 2 │ 2 │ 4 │ 2429 │ 9716 │此段期間正常上班時間是下午1點 到晚上10點 │├───────┼────┼────┼───────────┼──────┼────┼────┼─────┼──────────┼───────────┼──────────────────────┤│民國102年6月 │ 187992│ 30 │ 783 │ 4 │ 2 │ 2 │ 4 │ 4682 │ 18728 │此段期間正常上班時間是下午1點 到晚上10點 │├───────┼────┼────┼───────────┼──────┼────┼────┼─────┼──────────┼───────────┼──────────────────────┤│民國102年7月 │ 67896│ 31 │ 472 │ 3 │ 2 │ 2 │ 4 │ 2823 │ 8469 │此段期間正常上班時間是下午1點 到晚上10點 │├───────┼────┼────┼───────────┼──────┼────┼────┼─────┼──────────┼───────────┼──────────────────────┤│ │ │ │ │ 55 │ │ │ │ │ 146258 │ │└───────┴────┴────┴───────────┴──────┴────┴────┴─────┴──────────┴───────────┴──────────────────────┘附表二:
┌───────┬────┬────┬───────────┬──────┬───────┬───────┬───────┬───────┬──────┬─────────────────────────┐│日期 │應領月薪│當月份天│平均時薪(C) │該月份週二的│固定每月休假日│當月份扣除固定│延後至晚間12點│加班時數(H) │應付加班費(│備註 ││ │明細 │數(B) │平均時薪=(月薪/天數/│日數(D) │(E) │週二、以及每月│即(24時)下班│(H)=(F)* │I );(平均│ ││ │(A) │ │8) │ │ │6 天休假日後,│的時間(G) │(G) │時薪*1.33*加│ ││ │ │ │(C)=(A)/(B)/8 │ │ │有加班日數(F │ │ │班時數); │ ││ │ │ │ │ │ │);即(F)= │ │ │(I)=(C)│ ││ │ │ │ │ │ │(B)-(D)-│ │ │*1.33*(H) │ ││ │ │ │ │ │ │(E) │ │ │ │ │├───────┼────┼────┼───────────┼──────┼───────┼───────┼───────┼───────┼──────┼─────────────────────────┤│民國101年7月 │ 97044│ 31 │ 391 │ 5 │ 6 │ 20 │ 1 │ 20 │ 10401 │此月份正常工時為14時至23時,故延後下班時間為1小時 │├───────┼────┼────┼───────────┼──────┼───────┼───────┼───────┼───────┼──────┼─────────────────────────┤│民國101年8月 │ 105836│ 31 │ 427 │ 4 │ 6 │ 21 │ 1 │ 21 │ 11926 │此月份正常工時為14時至23時,故延後下班時間為1小時 │├───────┼────┼────┼───────────┼──────┼───────┼───────┼───────┼───────┼──────┼─────────────────────────┤│民國101年9月 │ 89720│ 30 │ 374 │ 4 │ 6 │ 20 │ 1 │ 20 │ 9948 │此月份正常工時為14時至23時,故延後下班時間為1小時 │├───────┼────┼────┼───────────┼──────┼───────┼───────┼───────┼───────┼──────┼─────────────────────────┤│民國101年10月 │ 89441│ 31 │ 361 │ 5 │ 6 │ 20 │ 1 │ 20 │ 9603 │此月份正常工時為14時至23時,故延後下班時間為1小時 │├───────┼────┼────┼───────────┼──────┼───────┼───────┼───────┼───────┼──────┼─────────────────────────┤│民國101年11月 │ 87328│ 30 │ 364 │ 4 │ 6 │ 20 │ 1 │ 20 │ 9682 │此月份正常工時為14時至23時,故延後下班時間為1小時 │├───────┼────┼────┼───────────┼──────┼───────┼───────┼───────┼───────┼──────┼─────────────────────────┤│民國101年12月 │ 129514│ 31 │ 522 │ 4 │ 6 │ 21 │ 1 │ 21 │ 14579 │此月份正常工時為14時至23時,故延後下班時間為1小時 │├───────┼────┼────┼───────────┼──────┼───────┼───────┼───────┼───────┼──────┼─────────────────────────┤│民國102年1月 │ 106318│ 31 │ 429 │ 5 │ 6 │ 20 │ 2 │ 40 │ 22823 │此月份正常工時為13至22時,故延後下班時間為2小時 │├───────┼────┼────┼───────────┼──────┼───────┼───────┼───────┼───────┼──────┼─────────────────────────┤│民國102年2月 │ 104630│ 28 │ 467 │ 4 │ 6 │ 18 │ 2 │ 36 │ 22360 │此月份正常工時為13至22時,故延後下班時間為2小時 │├───────┼────┼────┼───────────┼──────┼───────┼───────┼───────┼───────┼──────┼─────────────────────────┤│民國102年3月 │ 100637│ 31 │ 406 │ 4 │ 6 │ 21 │ 2 │ 42 │ 22679 │此月份正常工時為13至22時,故延後下班時間為2小時 │├───────┼────┼────┼───────────┼──────┼───────┼───────┼───────┼───────┼──────┼─────────────────────────┤│民國102年5月 │ 100780│ 31 │ 406 │ 4 │ 6 │ 21 │ 2 │ 42 │ 22679 │此月份正常工時為13至22時,故延後下班時間為2小時 │├───────┼────┼────┼───────────┼──────┼───────┼───────┼───────┼───────┼──────┼─────────────────────────┤│民國102年6月 │ 137992│ 30 │ 783 │ 4 │ 6 │ 20 │ 2 │ 40 │ 41656 │此月份正常工時為13至22時,故延後下班時間為2小時 │├───────┼────┼────┼───────────┼──────┼───────┼───────┼───────┼───────┼──────┼─────────────────────────┤│民國102年7月 │ 67896│ 18 │ 472 │ 3 │ 6 │ 9 │ 2 │ 18 │ 11300 │此月份正常工時為13至22時,故延後下班時間為2小時 │├───────┼────┼────┼───────────┼──────┼───────┼───────┼───────┼───────┼──────┼─────────────────────────┤│ │ │ │ │ │ │ │ │ │ 231263 │ │└───────┴────┴────┴───────────┴──────┴───────┴───────┴───────┴───────┴──────┴─────────────────────────┘附表三:
┌───────┬───────┬─────┬─────────┬──────┬─────────┐│日 期│應領月薪明細 │當月份天數│平均日薪(C) │當月短少的休│當月短少工資(E) ││ │(A) │(B) │(C)=(A)/(B)│假日(D) │(E)=(C)*(D)││ │ │ │(即月薪/天數) │ │ │├───────┼───────┼─────┼─────────┼──────┼─────────┤│民國101年7月 │ 97044 │ 31 │ 3130 │ 2 │ 6260 │├───────┼───────┼─────┼─────────┼──────┼─────────││民國101年8月 │ 105836 │ 31 │ 3414 │ 2 │ 6828 │├───────┼───────┼─────┼─────────┼──────┼─────────││民國101年9月 │ 89720 │ 30 │ 2991 │ 2 │ 5982 │├───────┼───────┼─────┼─────────┼──────┼─────────││民國101年10月 │ 89441 │ 31 │ 2885 │ 2 │ 5770 │├───────┼───────┼─────┼─────────┼──────┼─────────││民國101年11月 │ 87328 │ 30 │ 2911 │ 2 │ 5822 │├───────┼───────┼─────┼─────────┼──────┼─────────││民國101年12月 │ 129514 │ 31 │ 4178 │ 2 │ 8356 │├───────┼───────┼─────┼─────────┼──────┼─────────││民國102年1月 │ 106318 │ 31 │ 3430 │ 2 │ 6860 │├───────┼───────┼─────┼─────────┼──────┼─────────││民國102年2月 │ 104630 │ 28 │ 3737 │ 2 │ 7474 │├───────┼───────┼─────┼─────────┼──────┼─────────││民國102年3月 │ 100637 │ 31 │ 3246 │ 2 │ 6492 │├───────┼───────┼─────┼─────────┼──────┼─────────││民國102年4月 │ 102699 │ 30 │ 3423 │ 2 │ 6846 │├───────┼───────┼─────┼─────────┼──────┼─────────││民國102年5月 │ 100780 │ 31 │ 3251 │ 2 │ 6502 │├───────┼───────┼─────┼─────────┼──────┼─────────││民國102年6月 │ 187992 │ 30 │ 6266 │ 2 │ 12532 │├───────┼───────┼─────┼─────────┼──────┼─────────││民國102年7月 │ 67896 │ 31 │ 3772 │ 2 │ 7544 │├───────┼───────┼─────┼─────────┼──────┼─────────││ │ │ │ │ │ 93268 │└───────┴───────┴─────┴─────────┴──────┴─────────┘附表四:被告公司應提撥勞工退休金部分說明表┌──┬──────────┬───────┬──────┬───────────┬──────────┬───────────┬──────────┬──────────┐│編號│ │原告每月實際 │ 代扣小計 │原告每月應領薪資(C) │依據勞工退休金月提繳│依法應提撥金額(E) │實際提撥金額(F), │兩者間之差額(G) ││ │ │應領薪資(A) │(B) │(C)=(A)+(B) │工資分級表計算之金額│詳原證3,計算式為:依 │詳原證4 │(G)=(E)-(F) ││ │ │(詳原證3) │(詳被證7) │ │(D) │具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 │ ││ │ │ │ │ │ │分級表計算之金額*6%, │ │ ││ │ │ │ │ │ │即(D)*6% │ │ │├──┼──────────┼───────┼──────┼───────────┼──────────┼───────────┼──────────┼──────────┤│ 1 │民國97年8月份薪資 │ 49871 │ 2708 │ 52579 │ 53000 │ 3180 │ 1152 │ 2028 │├──┼──────────┼───────┼──────┼───────────┼──────────┼───────────┼──────────┼──────────┤│ 2 │民國97年9月份薪資 │ 56506 │ 3131 │ 59637 │ 60800 │ 3648 │ 1152 │ 2496 │├──┼──────────┼───────┼──────┼───────────┼──────────┼───────────┼──────────┼──────────┤│ 3 │民國97年10月份薪資 │ 36088 │ 621 │ 36709 │ 38200 │ 2292 │ 1152 │ 1140 │├──┼──────────┼───────┼──────┼───────────┼──────────┼───────────┼──────────┼──────────┤│ 4 │民國97年11月份薪資 │ 38108 │ 621 │ 38729 │ 40100 │ 2406 │ 1152 │ 1254 │├──┼──────────┼───────┼──────┼───────────┼──────────┼───────────┼──────────┼──────────┤│ 5 │民國97年12月份薪資 │ 85609 │ 621 │ 86230 │ 87600 │ 5256 │ 1152 │ 4104 │├──┼──────────┼───────┼──────┼───────────┼──────────┼───────────┼──────────┼──────────┤│ 6 │民國98年1月份薪資 │ 30989 │ 621 │ 31610 │ 31800 │ 1908 │ 1152 │ 756 │├──┼──────────┼───────┼──────┼───────────┼──────────┼───────────┼──────────┼──────────┤│ 7 │民國98年2月份薪資 │ 51840 │ 2891 │ 54731 │ 55400 │ 3324 │ 1152 │ 2172 │├──┼──────────┼───────┼──────┼───────────┼──────────┼───────────┼──────────┼──────────┤│ 8 │民國98年3月份薪資 │ 46800 │ 3575 │ 50375 │ 50600 │ 3036 │ 1152 │ 1884 │├──┼──────────┼───────┼──────┼───────────┼──────────┼───────────┼──────────┼──────────┤│ 9 │民國98年4月份薪資 │ 40501 │ 3172 │ 43673 │ 43900 │ 2634 │ 1152 │ 1482 │├──┼──────────┼───────┼──────┼───────────┼──────────┼───────────┼──────────┼──────────┤│ 10 │民國98年5月份薪資 │ 39300 │ 3134 │ 43034 │ 43900 │ 2634 │ 1152 │ 1482 │├──┼──────────┼───────┼──────┼───────────┼──────────┼───────────┼──────────┼──────────┤│ 11 │民國98年6月份薪資 │ 45090 │ 3465 │ 48555 │ 50600 │ 3036 │ 1152 │ 1884 │├──┼──────────┼───────┼──────┼───────────┼──────────┼───────────┼──────────┼──────────┤│ 12 │民國98年7月份薪資 │ 58333 │ 4311 │ 62644 │ 63800 │ 3828 │ 1152 │ 2676 │├──┼──────────┼───────┼──────┼───────────┼──────────┼───────────┼──────────┼──────────┤│ 13 │民國98年8月份薪資 │ 56390 │ 4966 │ 61356 │ 63800 │ 3828 │ 1152 │ 2676 │├──┼──────────┼───────┼──────┼───────────┼──────────┼───────────┼──────────┼──────────┤│ 14 │民國98年9月份薪資 │ 60189 │ 4429 │ 64618 │ 66800 │ 4008 │ 1152 │ 2856 │├──┼──────────┼───────┼──────┼───────────┼──────────┼───────────┼──────────┼──────────┤│ 15 │民國98年10月份薪資 │ 83921 │ 5944 │ 89865 │ 92100 │ 5526 │ 1152 │ 4374 │├──┼──────────┼───────┼──────┼───────────┼──────────┼───────────┼──────────┼──────────┤│ 16 │民國98年11月份薪資 │ 64491 │ 4704 │ 69195 │ 69800 │ 4188 │ 1152 │ 3036 │├──┼──────────┼───────┼──────┼───────────┼──────────┼───────────┼──────────┼──────────┤│ 17 │民國98年12月份薪資 │ 73674 │ 5290 │ 78964 │ 80200 │ 4812 │ 1152 │ 3660 │├──┼──────────┼───────┼──────┼───────────┼──────────┼───────────┼──────────┼──────────┤│ 18 │民國99年1月份薪資 │ 103469 │ 4613 │ 108082 │ 110100 │ 6606 │ 1152 │ 5454 │├──┼──────────┼───────┼──────┼───────────┼──────────┼───────────┼──────────┼──────────┤│ 19 │民國99年2月份薪資 │ 20663 │ 1970 │ 22633 │ 22800 │ 1368 │ 1152 │ 216 │├──┼──────────┼───────┼──────┼───────────┼──────────┼───────────┼──────────┼──────────┤│ 20 │民國99年3月份薪資 │ 68184 │ 6054 │ 74238 │ 76500 │ 4590 │ 1152 │ 3438 │├──┼──────────┼───────┼──────┼───────────┼──────────┼───────────┼──────────┼──────────┤│ 21 │民國99年4月份薪資 │ 48287 │ 7671 │ 55958 │ 57800 │ 3468 │ 1152 │ 2316 │├──┼──────────┼───────┼──────┼───────────┼──────────┼───────────┼──────────┼──────────┤│ 22 │民國99年5月份薪資 │ 81032 │ 6596 │ 87628 │ 92100 │ 5526 │ 1152 │ 4374 │├──┼──────────┼───────┼──────┼───────────┼──────────┼───────────┼──────────┼──────────┤│ 23 │民國99年6月份薪資 │ 103503 │ 7113 │ 110616 │ 115600 │ 6936 │ 1152 │ 5784 │├──┼──────────┼───────┼──────┼───────────┼──────────┼───────────┼──────────┼──────────┤│ 24 │民國99年7月份薪資 │ 84584 │ 6560 │ 91144 │ 92100 │ 5526 │ 1152 │ 4374 │├──┼──────────┼───────┼──────┼───────────┼──────────┼───────────┼──────────┼──────────┤│ 25 │民國99年8月份薪資 │ 83176 │ 6470 │ 89646 │ 92100 │ 5526 │ 1152 │ 4374 │├──┼──────────┼───────┼──────┼───────────┼──────────┼───────────┼──────────┼──────────┤│ 26 │民國99年9月份薪資 │ 84530 │ 6556 │ 91086 │ 92100 │ 5526 │ 1152 │ 4374 │├──┼──────────┼───────┼──────┼───────────┼──────────┼───────────┼──────────┼──────────┤│ 27 │民國99年10月份薪資 │ 79786 │ 6253 │ 86039 │ 87600 │ 5256 │ 1152 │ 4104 │├──┼──────────┼───────┼──────┼───────────┼──────────┼───────────┼──────────┼──────────┤│ 28 │民國99年11月份薪資 │ 87011 │ 6715 │ 93726 │ 96600 │ 5796 │ 1152 │ 4644 │├──┼──────────┼───────┼──────┼───────────┼──────────┼───────────┼──────────┼──────────┤│ 29 │民國99年12月份薪資 │ 81892 │ 5477 │ 87369 │ 87600 │ 5256 │ 1152 │ 4104 │├──┼──────────┼───────┼──────┼───────────┼──────────┼───────────┼──────────┼──────────┤│ 30 │民國100年1月份薪資 │ 132018 │ 8136 │ 140154 │ 142500 │ 8550 │ 1152 │ 7398 │├──┼──────────┼───────┼──────┼───────────┼──────────┼───────────┼──────────┼──────────┤│ 31 │民國100年2月份薪資 │ 73128 │ 5036 │ 78164 │ 80200 │ 4812 │ 1152 │ 3660 │├──┼──────────┼───────┼──────┼───────────┼──────────┼───────────┼──────────┼──────────┤│ 32 │民國100年3月份薪資 │ 69594 │ 5727 │ 75321 │ 76500 │ 4590 │ 1152 │ 3438 │├──┼──────────┼───────┼──────┼───────────┼──────────┼───────────┼──────────┼──────────┤│ 33 │民國100年4月份薪資 │ 91183 │ 5987 │ 97170 │ 101000 │ 6066 │ 1152 │ 4914 │├──┼──────────┼───────┼──────┼───────────┼──────────┼───────────┼──────────┼──────────┤│ 34 │民國100年5月份薪資 │ 83915 │ 5604 │ 89519 │ 92100 │ 5526 │ 1152 │ 4374 │├──┼──────────┼───────┼──────┼───────────┼──────────┼───────────┼──────────┼──────────┤│ 35 │民國100年6月份薪資 │ 127131 │ 5629 │ 132760 │ 137100 │ 8226 │ 1152 │ 7074 │├──┼──────────┼───────┼──────┼───────────┼──────────┼───────────┼──────────┼──────────┤│ 36 │民國100年7月份薪資 │ 88400 │ 5972 │ 94372 │ 96600 │ 5796 │ 1152 │ 4644 │├──┼──────────┼───────┼──────┼───────────┼──────────┼───────────┼──────────┼──────────┤│ 37 │民國100年8月份薪資 │ 84218 │ 5751 │ 89969 │ 92100 │ 5526 │ 1152 │ 4374 │├──┼──────────┼───────┼──────┼───────────┼──────────┼───────────┼──────────┼──────────┤│ 38 │民國100年9月份薪資 │ 80309 │ 5532 │ 85841 │ 87600 │ 5256 │ 1152 │ 4104 │├──┼──────────┼───────┼──────┼───────────┼──────────┼───────────┼──────────┼──────────┤│ 39 │民國100年10月份薪資 │ 84422 │ 5762 │ 90184 │ 92100 │ 5526 │ 1152 │ 4374 │├──┼──────────┼───────┼──────┼───────────┼──────────┼───────────┼──────────┼──────────┤│ 40 │民國100年11月份薪資 │ 81481 │ 5634 │ 87115 │ 87600 │ 5256 │ 1152 │ 4104 │├──┼──────────┼───────┼──────┼───────────┼──────────┼───────────┼──────────┼──────────┤│ 41 │民國100年12月份薪資 │ 136512 │ 5519 │ 142031 │ 142500 │ 8550 │ 1152 │ 7398 │├──┼──────────┼───────┼──────┼───────────┼──────────┼───────────┼──────────┼──────────┤│ 42 │民國101年1月份薪資 │ 79647 │ 5406 │ 85053 │ 87600 │ 5256 │ 1152 │ 4104 │├──┼──────────┼───────┼──────┼───────────┼──────────┼───────────┼──────────┼──────────┤│ 43 │民國101年2月份薪資 │ 89359 │ 5957 │ 95316 │ 96600 │ 5796 │ 1152 │ 4644 │├──┼──────────┼───────┼──────┼───────────┼──────────┼───────────┼──────────┼──────────┤│ 44 │民國101年3月份薪資 │ 85999 │ 5760 │ 91759 │ 92100 │ 5526 │ 1152 │ 4374 │├──┼──────────┼───────┼──────┼───────────┼──────────┼───────────┼──────────┼──────────┤│ 45 │民國101年4月份薪資 │ 85990 │ 5760 │ 91750 │ 92100 │ 5526 │ 1152 │ 4374 │├──┼──────────┼───────┼──────┼───────────┼──────────┼───────────┼──────────┼──────────┤│ 46 │民國101年5月份薪資 │ 88067 │ 5869 │ 93936 │ 96600 │ 5796 │ 1152 │ 4644 │├──┼──────────┼───────┼──────┼───────────┼──────────┼───────────┼──────────┼──────────┤│ 47 │民國101年6月份薪資 │ 158104 │ 6555 │ 164659 │ 150000 │ 9000 │ 1152 │ 7848 │├──┼──────────┼───────┼──────┼───────────┼──────────┼───────────┼──────────┼──────────┤│ 48 │民國101年7月份薪資 │ 91020 │ 6024 │ 97044 │ 101100 │ 6066 │ 1152 │ 4914 │├──┼──────────┼───────┼──────┼───────────┼──────────┼───────────┼──────────┼──────────┤│ 49 │民國101年8月份薪資 │ 99372 │ 6424 │ 105836 │ 110100 │ 6606 │ 1152 │ 5454 │├──┼──────────┼───────┼──────┼───────────┼──────────┼───────────┼──────────┼──────────┤│ 50 │民國101年9月份薪資 │ 83014 │ 6706 │ 89720 │ 92100 │ 5526 │ 1152 │ 4374 │├──┼──────────┼───────┼──────┼───────────┼──────────┼───────────┼──────────┼──────────┤│ 51 │民國101年10月份薪資 │ 83535 │ 5906 │ 89441 │ 92100 │ 5526 │ 1152 │ 4374 │├──┼──────────┼───────┼──────┼───────────┼──────────┼───────────┼──────────┼──────────┤│ 52 │民國101年11月份薪資 │ 81528 │ 5800 │ 87328 │ 87600 │ 5256 │ 1152 │ 4104 │├──┼──────────┼───────┼──────┼───────────┼──────────┼───────────┼──────────┼──────────┤│ 53 │民國101年12月份薪資 │ 123742 │ 5772 │ 129514 │ 131700 │ 7902 │ 1152 │ 6750 │├──┼──────────┼───────┼──────┼───────────┼──────────┼───────────┼──────────┼──────────┤│ 54 │民國102年1月份薪資 │ 97095 │ 9223 │ 106318 │ 110100 │ 6606 │ 1152 │ 5454 │├──┼──────────┼───────┼──────┼───────────┼──────────┼───────────┼──────────┼──────────┤│ 55 │民國102年2月份薪資 │ 96941 │ 7689 │ 104630 │ 105600 │ 6336 │ 1152 │ 5184 │├──┼──────────┼───────┼──────┼───────────┼──────────┼───────────┼──────────┼──────────┤│ 56 │民國102年2月份薪資 │ 92424 │ 8213 │ 100637 │ 101100 │ 6066 │ 1152 │ 4914 │├──┼──────────┼───────┼──────┼───────────┼──────────┼───────────┼──────────┼──────────┤│ 57 │民國102年4月份薪資 │ 94342 │ 8357 │ 102699 │ 105600 │ 6336 │ 1152 │ 5184 │├──┼──────────┼───────┼──────┼───────────┼──────────┼───────────┼──────────┼──────────┤│ 58 │民國102年5月份薪資 │ 92557 │ 8223 │ 100780 │ 101100 │ 6066 │ 1152 │ 4914 │├──┼──────────┼───────┼──────┼───────────┼──────────┼───────────┼──────────┼──────────┤│ 59 │民國102年6月份薪資 │ 178548 │ 9444 │ 187992 │ 150000 │ 9000 │ 1152 │ 7848 │├──┼──────────┼───────┼──────┼───────────┼──────────┼───────────┼──────────┼──────────┤│ 60 │民國102年7月份薪資 │ 67896 │ 0 │ 67896 │ 69800 │ 4188 │ 1152 │ 3036 │├──┼──────────┼───────┼──────┼───────────┼──────────┼───────────┼──────────┼──────────┤│ │ │ │ │ │ │ │ │ 243864 │└──┴──────────┴───────┴──────┴───────────┴──────────┴───────────┴──────────┴──────────┘附表五:加班費第一部份:
┌───────┬────┬────┬───────────┬──────┬────┬──────────┬───────────┬────┐│日期 │月薪明細│當月份天│平均時薪(C) │當月份週二 │每週二早│一天應付加班費(H) │該月應給付加班費(I) │備註 ││ │(A) │數(B) │(C)=(月薪/天數/8) │的日數(D) │上固定提│(即前兩個小時以平均│(即一天應付加班費* 當│ ││ │ │ │(C)=(A)/(B)/8 │ │早11點到│時薪*1.33 計算,後兩│月份週二日數) │ ││ │ │ │ │ │班部分 │個小時以平均時薪*1. │(I)=(H)*(D) │ ││ │ │ │ │ │(E) │66計算。(H )= │ │ ││ │ │ │ │ │ │[ 2*(C )*1.33]+[ │ │ ││ │ │ │ │ │ │1*(C)*1.66] │ │ ││ │ │ │ │ │ │ │ │ │├───────┼────┼────┼───────────┼──────┼────┼──────────┼───────────┼────┤│民國101年7月 │ 97044│ 31 │ 391 │ 5 │ 3 │ 1431 │ 7155 │ │├───────┼────┼────┼───────────┼──────┼────┼──────────┼───────────┼────┤│民國101年8月 │ 105836│ 31 │ 427 │ 4 │ 3 │ 1563 │ 6252 │ │├───────┼────┼────┼───────────┼──────┼────┼──────────┼───────────┼────┤│民國101年9月 │ 89720│ 30 │ 374 │ 4 │ 3 │ 1369 │ 5476 │ │├───────┼────┼────┼───────────┼──────┼────┼──────────┼───────────┼────┤│民國101年10月 │ 89441│ 31 │ 361 │ 5 │ 3 │ 1321 │ 6605 │ │├───────┼────┼────┼───────────┼──────┼────┼──────────┼───────────┼────┤│民國101年11月 │ 87328│ 30 │ 364 │ 4 │ 3 │ 1332 │ 5328 │ │├───────┼────┼────┼───────────┼──────┼────┼──────────┼───────────┼────┤│民國101年12月 │ 129514│ 31 │ 522 │ 4 │ 3 │ 2810 │ 1萬1240│ │├───────┼────┼────┼───────────┼──────┼────┼──────────┼───────────┼────┤│民國102年1月 │ 106318│ 31 │ 429 │ 5 │ 2 │ 858 │ 4290 │ │├───────┼────┼────┼───────────┼──────┼────┼──────────┼───────────┼────┤│民國102年2月 │ 104630│ 28 │ 467 │ 4 │ 2 │ 934 │ 3736 │ │├───────┼────┼────┼───────────┼──────┼────┼──────────┼───────────┼────┤│民國102年3月 │ 100637│ 31 │ 406 │ 4 │ 2 │ 812 │ 3248 │ │├───────┼────┼────┼───────────┼──────┼────┼──────────┼───────────┼────┤│民國102年4月 │ 102699│ 30 │ 428 │ 5 │ 2 │ 856 │ 4280 │ │├───────┼────┼────┼───────────┼──────┼────┼──────────┼───────────┼────┤│民國102年5月 │ 100780│ 31 │ 406 │ 4 │ 2 │ 812 │ 3248 │ │├───────┼────┼────┼───────────┼──────┼────┼──────────┼───────────┼────┤│民國102年6月 │ 187992│ 30 │ 783 │ 4 │ 2 │ 1566 │ 6264 │ │├───────┼────┼────┼───────────┼──────┼────┼──────────┼───────────┼────┤│民國102年7月 │ 67896│ 31 │ 472 │ 3 │ 2 │ 944 │ 2832 │ │├───────┼────┼────┼───────────┼──────┼────┼──────────┼───────────┼────┤│ │ │ │ │ 55 │ │ │ 6萬9954│ │└───────┴────┴────┴───────────┴──────┴────┴──────────┴───────────┴────┘附表六、加班費第三部分:
┌───────┬───────┬─────┬─────────┬──────┬─────────┐│日 期│應領月薪明細 │當月份天數│平均日薪(C) │當月短少的休│當月短少工資(E) ││ │(A) │(B) │(C)=(A)/(B)│假日(D) │(E)=(C)*(D)││ │ │ │(即月薪/天數) │ │ │├───────┼───────┼─────┼─────────┼──────┼─────────┤│民國101年11月 │ 87328 │ 30 │ 2911 │ 1 │2911 │├───────┼───────┼─────┼─────────┼──────┼─────────┤│民國101年12月 │ 129514 │ 31 │ 4178 │ 2 │8356 │├───────┼───────┼─────┼─────────┼──────┼─────────┤│民國102年1月 │ 106318 │ 31 │ 3430 │ 1 │3430 │├───────┼───────┼─────┼─────────┼──────┼─────────┤│民國102年2月 │ 104630 │ 28 │ 3737 │ 2 │7474 │├───────┼───────┼─────┼─────────┼──────┼─────────┤│民國102年3月 │ 100637 │ 31 │ 3246 │ 1 │3246 │├───────┼───────┼─────┼─────────┼──────┼─────────┤│民國102年4月 │ 102699 │ 30 │ 3423 │ 1 │3423 │├───────┼───────┼─────┼─────────┼──────┼─────────┤│民國102年5月 │ 100780 │ 31 │ 3251 │ 2 │6502 │├───────┼───────┼─────┼─────────┼──────┼─────────┤│民國102年6月 │ 187992 │ 30 │ 6266 │ 1 │6266 │├───────┼───────┼─────┼─────────┼──────┼─────────┤│ │ │ │ │ │4萬1608元 │└───────┴───────┴─────┴─────────┴──────┴─────────┘附表七:被告公司應提撥勞工退休金部分┌──┬──────────┬───────┬──────┬───────────┬──────────┬───────────┬──────────┬──────────┐│編號│ │原告每月實際 │ 代扣小計 │原告每月應領薪資(C) │依據勞工退休金月提繳│依法應提撥金額(E) │實際提撥金額(F), │兩者間之差額(G) ││ │ │應領薪資(A) │(B) │(C)=(A)+(B) │工資分級表計算之金額│詳原證3,計算式為:依 │詳原證4 │(G)=(E)-(F) ││ │ │(詳被證7) │(詳被證7) │ │(D) │具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 │ ││ │ │ │ │ │ │分級表計算之金額*6%, │ │ ││ │ │ │ │ │ │即(D)*6% │ │ │├──┼──────────┼───────┼──────┼───────────┼──────────┼───────────┼──────────┼──────────┤│ 1 │97年8 月份薪資 │ 48271 │ 2708 │ 50979 │ 53000 │ 3180 │ 1152 │ 2028 │├──┼──────────┼───────┼──────┼───────────┼──────────┼───────────┼──────────┼──────────┤│ 2 │97年9 月份薪資 │ 54906 │ 3131 │ 58037 │ 60800 │ 3648 │ 1152 │ 2496 │├──┼──────────┼───────┼──────┼───────────┼──────────┼───────────┼──────────┼──────────┤│ 3 │97年10月份薪資 │ 36088 │ 621 │ 36709 │ 38200 │ 2292 │ 1152 │ 1140 │├──┼──────────┼───────┼──────┼───────────┼──────────┼───────────┼──────────┼──────────┤│ 4 │97年11月份薪資 │ 38108 │ 621 │ 38729 │ 40100 │ 2406 │ 1152 │ 1254 │├──┼──────────┼───────┼──────┼───────────┼──────────┼───────────┼──────────┼──────────┤│ 5 │97年12月份薪資 │ 85609 │ 621 │ 86230 │ 87600 │ 5256 │ 1152 │ 4104 │├──┼──────────┼───────┼──────┼───────────┼──────────┼───────────┼──────────┼──────────┤│ 6 │98年1 月份薪資 │ 30989 │ 621 │ 31610 │ 31800 │ 1908 │ 1152 │ 756 │├──┼──────────┼───────┼──────┼───────────┼──────────┼───────────┼──────────┼──────────┤│ 7 │98年2 月份薪資 │ 51840 │ 2891 │ 54731 │ 55400 │ 3324 │ 1152 │ 2172 │├──┼──────────┼───────┼──────┼───────────┼──────────┼───────────┼──────────┼──────────┤│ 8 │98年3 月份薪資 │ 46800 │ 3575 │ 50375 │ 50600 │ 3036 │ 1152 │ 1884 │├──┼──────────┼───────┼──────┼───────────┼──────────┼───────────┼──────────┼──────────┤│ 9 │98年4 月份薪資 │ 40501 │ 3172 │ 43673 │ 43900 │ 2634 │ 1152 │ 1482 │├──┼──────────┼───────┼──────┼───────────┼──────────┼───────────┼──────────┼──────────┤│ 10 │98年5 月份薪資 │ 39300 │ 3134 │ 43034 │ 43900 │ 2634 │ 1152 │ 1482 │├──┼──────────┼───────┼──────┼───────────┼──────────┼───────────┼──────────┼──────────┤│ 11 │98年6 月份薪資 │ 45090 │ 3465 │ 48555 │ 50600 │ 3036 │ 1152 │ 1884 │├──┼──────────┼───────┼──────┼───────────┼──────────┼───────────┼──────────┼──────────┤│ 12 │98年7 月份薪資 │ 58333 │ 4311 │ 62644 │ 63800 │ 3828 │ 1152 │ 2676 │├──┼──────────┼───────┼──────┼───────────┼──────────┼───────────┼──────────┼──────────┤│ 13 │98年8 月份薪資 │ 56390 │ 4966 │ 61356 │ 63800 │ 3828 │ 1152 │ 2676 │├──┼──────────┼───────┼──────┼───────────┼──────────┼───────────┼──────────┼──────────┤│ 14 │98年9 月份薪資 │ 60189 │ 4429 │ 64618 │ 66800 │ 4008 │ 1152 │ 2856 │├──┼──────────┼───────┼──────┼───────────┼──────────┼───────────┼──────────┼──────────┤│ 15 │98年10月份薪資 │ 83921 │ 5944 │ 89865 │ 92100 │ 5526 │ 1152 │ 4374 │├──┼──────────┼───────┼──────┼───────────┼──────────┼───────────┼──────────┼──────────┤│ 16 │98年11月份薪資 │ 64491 │ 4704 │ 69195 │ 69800 │ 4188 │ 1152 │ 3036 │├──┼──────────┼───────┼──────┼───────────┼──────────┼───────────┼──────────┼──────────┤│ 17 │98年12月份薪資 │ 73674 │ 5290 │ 78964 │ 80200 │ 4812 │ 1152 │ 3660 │├──┼──────────┼───────┼──────┼───────────┼──────────┼───────────┼──────────┼──────────┤│ 18 │99年1 月份薪資 │ 103469 │ 4613 │ 108082 │ 110100 │ 6606 │ 1152 │ 5454 │├──┼──────────┼───────┼──────┼───────────┼──────────┼───────────┼──────────┼──────────┤│ 19 │99年2 月份薪資 │ 20663 │ 1970 │ 22633 │ 22800 │ 1368 │ 1152 │ 216 │├──┼──────────┼───────┼──────┼───────────┼──────────┼───────────┼──────────┼──────────┤│ 20 │99年3 月份薪資 │ 68184 │ 6054 │ 74238 │ 76500 │ 4590 │ 1152 │ 3438 │├──┼──────────┼───────┼──────┼───────────┼──────────┼───────────┼──────────┼──────────┤│ 21 │99年4 月份薪資 │ 48287 │ 7671 │ 55958 │ 57800 │ 3468 │ 1152 │ 2316 │├──┼──────────┼───────┼──────┼───────────┼──────────┼───────────┼──────────┼──────────┤│ 22 │99年5 月份薪資 │ 81032 │ 6596 │ 87628 │ 92100 │ 5526 │ 1152 │ 4374 │├──┼──────────┼───────┼──────┼───────────┼──────────┼───────────┼──────────┼──────────┤│ 23 │99年6 月份薪資 │ 103503 │ 7113 │ 110616 │ 115600 │ 6936 │ 1152 │ 5784 │├──┼──────────┼───────┼──────┼───────────┼──────────┼───────────┼──────────┼──────────┤│ 24 │99年7 月份薪資 │ 84584 │ 6560 │ 91144 │ 92100 │ 5526 │ 1152 │ 4374 │├──┼──────────┼───────┼──────┼───────────┼──────────┼───────────┼──────────┼──────────┤│ 25 │99年8 月份薪資 │ 83176 │ 6470 │ 89646 │ 92100 │ 5526 │ 1152 │ 4374 │├──┼──────────┼───────┼──────┼───────────┼──────────┼───────────┼──────────┼──────────┤│ 26 │99年9 月份薪資 │ 84530 │ 6556 │ 91086 │ 92100 │ 5526 │ 1152 │ 4374 │├──┼──────────┼───────┼──────┼───────────┼──────────┼───────────┼──────────┼──────────┤│ 27 │99年10月份薪資 │ 79786 │ 6253 │ 86039 │ 87600 │ 5256 │ 1152 │ 4104 │├──┼──────────┼───────┼──────┼───────────┼──────────┼───────────┼──────────┼──────────┤│ 28 │99年11月份薪資 │ 87011 │ 6715 │ 93726 │ 96600 │ 5796 │ 1152 │ 4644 │├──┼──────────┼───────┼──────┼───────────┼──────────┼───────────┼──────────┼──────────┤│ 29 │99年12月份薪資 │ 81892 │ 5477 │ 87369 │ 87600 │ 5256 │ 1152 │ 4104 │├──┼──────────┼───────┼──────┼───────────┼──────────┼───────────┼──────────┼──────────┤│ 30 │100 年1 月份薪資 │ 132018 │ 8136 │ 140154 │ 142500 │ 8550 │ 1152 │ 7398 │├──┼──────────┼───────┼──────┼───────────┼──────────┼───────────┼──────────┼──────────┤│ 31 │100 年2 月份薪資 │ 73128 │ 5036 │ 78164 │ 80200 │ 4812 │ 1152 │ 3660 │├──┼──────────┼───────┼──────┼───────────┼──────────┼───────────┼──────────┼──────────┤│ 32 │100 年3 月份薪資 │ 69594 │ 5727 │ 75321 │ 76500 │ 4590 │ 1152 │ 3438 │├──┼──────────┼───────┼──────┼───────────┼──────────┼───────────┼──────────┼──────────┤│ 33 │100 年4 月份薪資 │ 91183 │ 5987 │ 97170 │ 101000 │ 6066 │ 1152 │ 4914 │├──┼──────────┼───────┼──────┼───────────┼──────────┼───────────┼──────────┼──────────┤│ 34 │100 年5 月份薪資 │ 83915 │ 5604 │ 89519 │ 92100 │ 5526 │ 1152 │ 4374 │├──┼──────────┼───────┼──────┼───────────┼──────────┼───────────┼──────────┼──────────┤│ 35 │100 年6 月份薪資 │ 127131 │ 5629 │ 132760 │ 137100 │ 8226 │ 1152 │ 7074 │├──┼──────────┼───────┼──────┼───────────┼──────────┼───────────┼──────────┼──────────┤│ 36 │100 年7 月份薪資 │ 88400 │ 5972 │ 94372 │ 96600 │ 5796 │ 1152 │ 4644 │├──┼──────────┼───────┼──────┼───────────┼──────────┼───────────┼──────────┼──────────┤│ 37 │100 年8 月份薪資 │ 84218 │ 5751 │ 89969 │ 92100 │ 5526 │ 1152 │ 4374 │├──┼──────────┼───────┼──────┼───────────┼──────────┼───────────┼──────────┼──────────┤│ 38 │100 年9 月份薪資 │ 80309 │ 5532 │ 85841 │ 87600 │ 5256 │ 1152 │ 4104 │├──┼──────────┼───────┼──────┼───────────┼──────────┼───────────┼──────────┼──────────┤│ 39 │100 年10月份薪資 │ 84422 │ 5762 │ 90184 │ 92100 │ 5526 │ 1152 │ 4374 │├──┼──────────┼───────┼──────┼───────────┼──────────┼───────────┼──────────┼──────────┤│ 40 │100 年11月份薪資 │ 81481 │ 5634 │ 87115 │ 87600 │ 5256 │ 1152 │ 4104 │├──┼──────────┼───────┼──────┼───────────┼──────────┼───────────┼──────────┼──────────┤│ 41 │100 年12月份薪資 │ 136512 │ 5519 │ 142031 │ 142500 │ 8550 │ 1152 │ 7398 │├──┼──────────┼───────┼──────┼───────────┼──────────┼───────────┼──────────┼──────────┤│ 42 │101 年1 月份薪資 │ 79647 │ 5406 │ 85053 │ 87600 │ 5256 │ 1152 │ 4104 │├──┼──────────┼───────┼──────┼───────────┼──────────┼───────────┼──────────┼──────────┤│ 43 │101 年2 月份薪資 │ 89359 │ 5957 │ 95316 │ 96600 │ 5796 │ 1152 │ 4644 │├──┼──────────┼───────┼──────┼───────────┼──────────┼───────────┼──────────┼──────────┤│ 44 │101 年3 月份薪資 │ 85999 │ 5760 │ 91759 │ 92100 │ 5526 │ 1152 │ 4374 │├──┼──────────┼───────┼──────┼───────────┼──────────┼───────────┼──────────┼──────────┤│ 45 │101 年4 月份薪資 │ 85990 │ 5760 │ 91750 │ 92100 │ 5526 │ 1152 │ 4374 │├──┼──────────┼───────┼──────┼───────────┼──────────┼───────────┼──────────┼──────────┤│ 46 │101 年5 月份薪資 │ 88067 │ 5869 │ 93936 │ 96600 │ 5796 │ 1152 │ 4644 │├──┼──────────┼───────┼──────┼───────────┼──────────┼───────────┼──────────┼──────────┤│ 47 │101 年6 月份薪資 │ 158104 │ 6555 │ 164659 │ 150000 │ 9000 │ 1152 │ 7848 │├──┼──────────┼───────┼──────┼───────────┼──────────┼───────────┼──────────┼──────────┤│ 48 │101 年7 月份薪資 │ 91020 │ 6024 │ 97044 │ 101100 │ 6066 │ 1152 │ 4914 │├──┼──────────┼───────┼──────┼───────────┼──────────┼───────────┼──────────┼──────────┤│ 49 │101 年8 月份薪資 │ 99372 │ 6424 │ 105836 │ 110100 │ 6606 │ 1152 │ 5454 │├──┼──────────┼───────┼──────┼───────────┼──────────┼───────────┼──────────┼──────────┤│ 50 │101 年9 月份薪資 │ 83014 │ 6706 │ 89720 │ 92100 │ 5526 │ 1152 │ 4374 │├──┼──────────┼───────┼──────┼───────────┼──────────┼───────────┼──────────┼──────────┤│ 51 │101 年10月份薪資 │ 83535 │ 5906 │ 89441 │ 92100 │ 5526 │ 1152 │ 4374 │├──┼──────────┼───────┼──────┼───────────┼──────────┼───────────┼──────────┼──────────┤│ 52 │101 年11月份薪資 │ 81528 │ 5800 │ 87328 │ 87600 │ 5256 │ 1152 │ 4104 │├──┼──────────┼───────┼──────┼───────────┼──────────┼───────────┼──────────┼──────────┤│ 53 │101 年12月份薪資 │ 123742 │ 5772 │ 129514 │ 131700 │ 7902 │ 1152 │ 6750 │├──┼──────────┼───────┼──────┼───────────┼──────────┼───────────┼──────────┼──────────┤│ 54 │102 年1 月份薪資 │ 97095 │ 9223 │ 106318 │ 110100 │ 6606 │ 1152 │ 5454 │├──┼──────────┼───────┼──────┼───────────┼──────────┼───────────┼──────────┼──────────┤│ 55 │102 年2 月份薪資 │ 96941 │ 7689 │ 104630 │ 105600 │ 6336 │ 1152 │ 5184 │├──┼──────────┼───────┼──────┼───────────┼──────────┼───────────┼──────────┼──────────┤│ 56 │102 年2 月份薪資 │ 92424 │ 8213 │ 100637 │ 101100 │ 6066 │ 1152 │ 4914 │├──┼──────────┼───────┼──────┼───────────┼──────────┼───────────┼──────────┼──────────┤│ 57 │102 年4 月份薪資 │ 94342 │ 8357 │ 102699 │ 105600 │ 6336 │ 1152 │ 5184 │├──┼──────────┼───────┼──────┼───────────┼──────────┼───────────┼──────────┼──────────┤│ 58 │102 年5 月份薪資 │ 92557 │ 8223 │ 100780 │ 101100 │ 6066 │ 1152 │ 4914 │├──┼──────────┼───────┼──────┼───────────┼──────────┼───────────┼──────────┼──────────┤│ 59 │102 年6 月份薪資 │ 178548 │ 9444 │ 187992 │ 150000 │ 9000 │ 1152 │ 7848 │├──┼──────────┼───────┼──────┼───────────┼──────────┼───────────┼──────────┼──────────┤│ 60 │102 年7 月份薪資 │ 67896 │ 0 │ 67896 │ 69800 │ 4188 │ 1152 │ 3036 │├──┼──────────┼───────┼──────┼───────────┼──────────┼───────────┼──────────┼──────────┤│ │ │ │ │ │ │ │ │ 24萬3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