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救字第11號聲 請 人 劉品宣代 理 人 孔菊念律師相 對 人 劉德盛上列聲請人因與劉德盛間否認生父事件(本院102 年度親字第1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劉德盛間請求否認生父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等為證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爭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