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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家救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救字第22號聲 請 人 林玉花相 對 人 潘琇曄法定代理人 潘英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事件(即本院

102 年度親字第54號確認親子關係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身心障礙證明、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且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張震武法 官 蘇珍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