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258號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送達代收人 顏士能相 對 人 蔡宛庭相 對 人 蔡駿鋼相 對 人 蔡宛欣兼 上 二人法定代理人 徐金葉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蔡銘恭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銘恭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已於民國93年10月2 日死亡,相對人為其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鈞院關於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未曾聲明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之覆函、戶籍謄本、借據、約定書等為證,聲請命相對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