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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家親聲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251號聲 請 人 徐俊智相 對 人 黃皓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請求酌減扶養費,應徵第一審非訟事件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裁判案由:酌減扶養費
裁判日期:2013-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