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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家親聲字第 5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507號聲 請 人 邱勇錫兼法定代理 邱香倫人相 對 人 黃信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請求給付扶養費用,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按聲請人聲請事項各請求之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9 萬元(聲請人邱勇錫部分)、75,000元(聲請人邱香倫部分)計算,應徵第一審非訟事件聲請費各為500 元,聲請人邱香倫已繳納500 元之聲請費,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邱勇錫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聲請費5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心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等
裁判日期:201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