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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家親聲字第 5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513號聲 請 人 章梅英相 對 人 曾清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探視方式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第14條規定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

103 年1 月9 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應於3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見本院103 年1 月9 日訊問筆錄)。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上開聲請費,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可佐,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酌定探視方式等
裁判日期:2014-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