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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家親聲字第 5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531號聲 請 人 章梅英相 對 人 曾清建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探視方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

0 元,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探視方式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5日核發補正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並已於103 年3 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1條第

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家事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仲良

裁判案由:變更探視方式
裁判日期:2014-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