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 呂宗益被上訴 人 林清漢律師即徐教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 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5,3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