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38號原 告 李彥廣被 告 卓家如上列原告與被告卓家如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13,767 元(計算式如附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楊晴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季鴻附錄: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1.中壢市○○段○ ○號土地:4,533.52平方公尺x 【公告現值】37,046元/ 平方公尺x416/100000=698,667元
2.中壢市○○段○○○○號房屋:【課稅現值】630,500元
3.請求損害賠償:884,600元
4.總計:698,667+630,500+884,600=2,213,7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