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3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彥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家如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3日本院102 年度家訴字第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應徵得上訴費新臺幣34,61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