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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家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3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邱呂愛珠輔 助 人 邱小紋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呂學吉

呂文達呂文宏呂學昌陳秀琴呂俊毅(原名呂宗乘)呂文娟(原名呂亞娟)呂文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邱呂愛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82,094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邱呂愛珠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9,9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益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文琪附表:

一、本件被繼承人呂金安之遺產總額為18,074,661元(參見本院

102 年度補字第57號卷宗第8頁至第9頁所附之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

二、承上,上訴人即原告邱呂愛珠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聲明之訴訟利益應為其應繼分比例,亦即以遺產總值7分之1計算之,共計為2,582,094元(計算式:18,074,661 ÷7=2,582,094.4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日期:201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