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6號原 告 黃建奎訴訟代理人 謝華被 告 馬朝春上列原告與被告馬朝春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3,306元【依卷附被告100年度之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原告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價額分別為49,900元、513,40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563,3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哲銘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