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79號原 告 簡勝陽(即簡邱麵之繼承人)
簡正偉(即簡邱麵之繼承人)簡珮怡(即簡邱麵之繼承人)萬簡琴(即簡邱麵之繼承人)張簡春玉(即簡邱麵之繼承人)簡春美黃文進(即黃蓮之繼承人)鄭黃淑珠(即黃蓮之繼承人)涂黃美玉(即黃蓮之繼承人)林黃玉色(即黃蓮之繼承人)林完(即黃蓮之繼承人)林美女(即黃蓮之繼承人)柯邱好共 同訴訟代理人 凃逸奇律師被 告 韋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告韋蘭應為被告黃存權承受訴訟後續行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175 、176 、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存權於民國104 年3 月7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黃廉森、黃玉仙、孔黃丹鳳、韋蘭,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黃存權個人基本資料為證,被告黃廉森、黃玉仙、孔黃丹鳳已於104 年4 月17日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惟韋蘭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命韋蘭為被告黃存權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