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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家訴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93號原 告 陳蘭芬被 告 陳煜騏

陳佩瑜上列陳煜騏、陳佩瑜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被繼承人 陳振發(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三年度偵字第三九八七號偽造文書刑事案件偵查或訴訟終結前(即被告陳蘭芬涉嫌殺人罪之刑事案件部分),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被繼承人陳振發之大陸籍配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被告抗辯原告因殺害被繼承人陳振發而喪失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規定參照),並已提出殺人罪之刑事告訴。本件有關殺人罪部分,雖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卷附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偵字第3987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被告已於103 年11月5 日聲明再議(見本院卷第118頁背面)。查本件原告是否殺害被繼承人陳振發,攸關原告是否喪失繼承權及可否請求分配遺產,是本件應以上前開刑事(殺人罪)案件之審理結果為認定依據之一,在上開刑事殺人罪偵查或訴訟終結前應停止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1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