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家陸許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陸許字第59號聲 請 人 林釵珍代 理 人 沈建成相 對 人 陳國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嗣因婚姻發生破綻,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羅源縣人民法院(2013)羅民初字第912 號調解離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爰聲請認可該民事調解書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指民事確定裁判,宜解為不包括民事調解書在內(司法院83年11月19日83秘台廳民三字第20524 號函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民事調解書、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生效證明書為證,惟揆諸上揭規定,民事調解書既非民事確定裁判,則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聲請認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後段、第41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址: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 號)提出抗告狀,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1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