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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家陸許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陸許字第50號聲 請 人 張富雲相 對 人 黃玲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因聲請人未提出經認證之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經本院於102 年11月19日裁定限聲請人於20日內補正,業經聲請人於102 年11月27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爰依法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婉玉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1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