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3號上 訴 人 淯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鉞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迪工程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29日本院102 年度建字第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6,680,3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4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