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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法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9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祥育啟智教養院

設桃園縣八德市○○街○○巷○○號法定代理人 葉俐汶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周麗玲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祥育啟智教養院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祥育啟智教養院捐助章程第六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捐助章程條文欄位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祥育啟智教養院(下稱祥育啟智教養院)於民國100 年11月19日召開第3 屆第5 次董事會議,為因應時空環境之改變,將祥育啟智教養院捐助章程第6 條、第16條及第20條決議修改,爰依上揭規定聲請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桃園縣政府100 年11月30日府社障字第0000000000號函、祥育啟智教養院第3 屆第5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祥育啟智教養院捐助章程、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證書、法人登記證書、董事長當選證書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准予變更祥育啟智教養院如附表修正後捐助章程條文欄所示部分,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又前開變更業經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社會局准予備查在案,有桃園縣政府社會局102 年8 月8 日桃社障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純慧附表:

┌────────────────┬────────────────┐│原捐助章程條文 │修正後捐助章程條文 │├────────────────┼────────────────┤│第六條 │第六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首屆董事│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首屆董事││由創辦人選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由創辦人選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事業人士擔任之,但主要捐助人及│利事業人士擔任之,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分之一。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由董事長遴選提經│本院置院長一人,由董事長遴選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之,任期參年,連聘之。 │備後聘任之,任期參年,可連聘連任││ │之。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本院得置秘書一人襄助院長處理日常│董事會置駐院秘書一人,協助院長綜││業務,由院長提請董事會議通過後聘│理院內財務相關事宜。 ││任之。 │ │└────────────────┴────────────────┘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3-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