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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消債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彭銘峰代 理 人 曾淑惠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債務協商成立證明文件資料全部、償還紀錄證明及毀約時間,並釋明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

二、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三、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四、100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

五、每月有無支出扶養費,請提出支出扶養費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六、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有受扶養人者受扶養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受扶養人之最新財產、所得清單。

七、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八、每月支出本人基本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例如膳食、衣、住、交通、醫療、強制險、賦稅)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九、聲請人有配偶者,請提出聲請人及配偶之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0、101年度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十、有租賃房屋者,請提出租賃契約書、按期繳納房貸、房租之證明文件影本。

十一、提出與債權人之借貸契約書、借款交付證明文件,並說明借款使用流向。

十二、請釋明聲請人若有下列情形者之說明:每月支出人壽團體意外險、防癌險、醫療險、壽險及疾病險之保險費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支出之必要性,及若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可領取之解約金各為何。

十三、聲請人近2年稅捐資料、財產證明文件(如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存摺等)。

十四、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如無財產仍應補報)、法定格式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13-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