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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2號聲 請 人 廖建昌相 對 人 黃元靖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執行異議、第三人異議事件,業經另行起訴在案,(102 年度司促字第8063號),本件執行事件查封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聲請人願意供擔保請准裁定本院102 年度執字第41864 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8063號執行異議、第三人異議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云云。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可見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係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因法律規定提起異議之訴等情形,法院得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執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主張其業經另行起訴為由,對相對人提起執行異議、第三人異議訴訟,故依法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等語,惟經查本院民事紀錄科,聲請人迄未對於相對人有任何訴訟事件,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其聲請自與前揭強制執行法所定法院依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要件未合,故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13-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