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6號原 告 黃修珠被 告 桃園縣按摩業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沈仁地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按摩業職業工會間請求確認總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涉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
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