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6號原 告 傅雪慧

鄭榮彬許同呂淑鏵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黎華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政府間請求發放建物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下:

(一)原告傅雪慧部分:新臺幣(下同)1,00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

(二)原告鄭榮彬部分:1,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

(三)原告許同部分:1,39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

(四)原告呂淑鏵部分:1,15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裁判案由:發放建物補償費
裁判日期:2013-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