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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6號原 告 陳文昌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被 告 阡毅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雲被 告 陳杭菊

潘梨香吳瑞宏朱鴻源陳灝賴家揚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5,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日期:2013-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