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40號原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伯韜被 告 劉鑑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8,3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