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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4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訴訟代理人 黃坤銘被 告 吳宏鎊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宏鎊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1,53

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原告前聲請調解時所繳納之程序費用2,000 元,尚不足8,9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3-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