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5號原 告 三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莉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求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73,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