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7號原 告 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訴訟代理人 劉芮伶上列原告與被告梁達賢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5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