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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43號原 告 呂松林原 告 呂榮琪前列呂松林、呂榮琪共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八德市公所間請求返還地價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下:㈠原告呂松林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64,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523元。

㈡原告呂榮琪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882,2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690 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裁判案由:返還地價補償費
裁判日期:201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