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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64號原 告 呂鎮源被 告 呂幼桐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幼桐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84,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0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3-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