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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71號原 告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長崎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胡智忠律師被 告 金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國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其所指派之代表人盧基能自民國102年6 月25日起至105 年6 月24日止,與被告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存在,而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而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存在,性質上應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裁判日期:201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