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81號原 告 郭鴻棣被 告 李進炎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本於買賣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請求,故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08,100元(即以原告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該所有權之買賣價值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裁判日期:201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