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4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82號原 告 陳宏益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祥桂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13-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