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86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被 告 楊榮華
楊呂花楊志堅楊金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4,250 元(計算式:被告楊榮華原有桃園縣○○鄉○○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509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合併後同小段356 地號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6,500 元/平方公尺=1,654,25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